2017年12月26日07:1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2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這是十九大后中共發布的首部“條例”,也是黨務公開領域的首部基礎主干法規。這部黨內法規有多重要?黨務公開有哪些項目清單?如何保障黨務公開能夠顯實效、見長效?
中新社記者 毛建軍 攝
這部黨內法規有多重要?
——“黨務公開”的基礎性黨內法規
提及“黨務公開”,根據媒體報道,早在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黨的文件就第一次正式提出逐步推進黨務公開。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黨務公開”被寫入黨代會報告,2012年的十八大報告以及今年的十九大報告,“黨務公開”均被強調。
今次出臺的這部5章27條的《條例》是中共在十九大后發布的首部“條例”,也意味著將“黨務公開”這一概念以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
按照《條例》,“黨務公開”被定義為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黨務公開的主體分為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此外還包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以及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等。
按照中央辦公廳有關負責人的說法,以往關于黨務公開的文件主要是對地方和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進行部署和規范,這次中央制定《條例》把黨的中央組織也納入其中,“充分彰顯我們黨自覺自信、開放透明的嶄新姿態,充分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
“早在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開始實行,相對于政務公開的制度化實踐,黨務公開缺乏基礎性的法規予以規范。”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中共作為擁有8000多萬黨員的執政黨,很多黨務與國家大政方針都直接聯系,黨務公開有必要性。
此外,汪玉凱說,從從嚴治黨的角度來看,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中共推進黨務公開更重要的意義。
黨務公開“清單”劃重點
——這4類信息要公開
按照《條例》,黨務公開的普遍性內容包括: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中央組織公開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
《條例》要求,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地方組織應公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地方組織的公開內容中,《條例》特別提到應當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基層組織應公開黨費收繳使用情況
對于黨的基層組織,《條例》明確,應當公開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紀律檢查機關應公開領導干部失職問責情況
按照《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公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等等。
——黨務公開也有“紅線”
并非所有黨務信息都能公開,《條例》對黨務公開的范疇也劃了紅線:“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黨務公開不能流于形式
——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 探索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這份《條例》將黨務公開的范圍細化為4個方面,向社會公開;在全黨公開;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在程序設置上,《條例》要求,黨務公開要經過“提出-審核-審批-實施”4個程序。
在具體的公開方式上,依據《條例》要求,要根據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對于面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條例》要求采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
此外,根據《條例》,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重要黨務信息。《條例》還提到,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為了避免黨務公開流于形式,《條例》還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監督追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引入相應的考核評議、督促檢查機制等。
“黨務公開要有制度化的載體,包括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黨務信息公開平臺等,通過這些制度化、規范化的載體,讓黨務公開能夠顯實效、見長效,杜絕流于形式或變通走樣。”汪玉凱說。(完)
條例新增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的從業人員,要執健康證上崗,否則不僅要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還可能會被處以300元~500元罰款。根據這一建議,《條例》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
這樣看來,如果河南人在外地見義勇為,得到認定但未享受到獎勵和保障,回老家河南也會得到認可,享受相應的獎勵、保障等。從明年1月1日起,該條例正式施行,屆時見義勇為的認定、獎勵、權益保障等將依照此規定執行。
12月1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外被確認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但是行為發生地予以獎勵和保障的除外。
財政部在回函中明確表示,“我國目前并未開征遺產稅,也從未發布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
附件: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關于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聽證會聽證報告 (原標題:新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聽證,代表建議在維護費之外另收古城門票)
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出臺《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簡稱《條例》),公開向市民征求意見。若出現這11種違反政府指導價行為則將被重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核心提示|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高票通過《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版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物業應在顯著位置公示物業費使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等信息;
征集2000多條建議,市民意見進入“立法圈”
陳潤兒、葉冬松、王炯、翁杰明、趙素萍、任正曉、李亞、孔昌生、陶明倫、許甘露、馬懿、穆為民、劉春良、蔣篤運、趙建才、王保存、段喜中、徐濟超、舒慶、徐光、戴柏華、史濟春、張廣智、龔立群、梁靜、張亞忠、高體健、靳克文、錢國玉、張立勇、蔡寧出席報告會。謝伏瞻強調,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認真學習貫徹新修改的《條例》,進一步做好巡視巡察工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8月9日,鄭報融媒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自河南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以來,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共有120萬人持有居住證,其中新制發居住證13.8萬余張。目前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公共服務和便利已經在我省公安機關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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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擬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兩側各1000米、沿海地區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各2000米范圍內放飛鳥類、飛行器或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條例》提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鐵路旅客、行包托運人信用管理制度,并實現跨地區、跨行業信用聯動獎懲機制。
住建部發布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在征求意見。對于鋪天蓋地的虛假房源信息,《條例》也明確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其網站發布住房租賃、銷售信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也表示,2016年雖然新發案件增幅放緩,但是大案仍然時有發生。” 4月25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主任楊玉柱在當天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如是向媒體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