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點點亮《基金法草案》 如何監管才好

                2012-12-04 09:05    來源:中國網

                  編者按:7月1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26日召開)初次審議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募市場化,私募合法化”成為《草案》的最大特征。細看《草案》存在五大看點:一是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二是基金可以與其他基金合并,屬于一種基金退出機制;三是單設“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四是為私募發行公募產品預留法律空間;五是基金公司人員炒股將松綁。《證券日報》基金周刊特此邀請一線專家,從這個五個方面進行解讀,以饗讀者。

                  私募納入基金法:如何監管才恰到好處?

                  專家認為,建議強制私募基金完整披露信息,可以讓投資者更好地選購私募產品

                  據《證券日報》基金周刊記者觀察,全國人大公布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全文中單設“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第十章“非公開募集的基金”中分為十二條內容,從募集對象性質、募集對象數量、基金合同、募集程序、管理人等多角度作出相關規定。這意味著一直處于監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規范化、陽光化之路有望就此開啟。

                  “私募納入基金法說明,私募基金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上不可忽視的力量,必須要進行規范,使其健康發展。而對于私募基金來說,納入監管,就如找到娘家,明確了法律地位,有利于私募基金日快速健康發展。”私募排排網分析師彭曉武在接受《證券日報》基金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是非常必要的,如何監管是最重要的問題,參照國外的經驗,私募基金沒有明確的監管法律,更多是行業自律,監管層應該把重心放在合格投資人制度上。”

                  彭曉武進一步表示,“作為第三方研究機構,倒是希望私募基金披露的信息可以完整些,比如產品的投資策略啊,投資方向啊,產品的一些基本情況介紹啊,定期披露凈值啊等等,應該要強制性。這個有助于對私募基金的研究,也可以讓投資者更好地選購私募。現在的私募披露的信息太少了,如果可以像券商集合理財和公募那樣披露信息,那就好了。”

                  海通證券(600837)基金分析師羅震在研報中稱,這個草案讓陽光私募產品正式獲得了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變原先監管缺位的窘境,使行業能更規范的運作,從而樹立行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私募納入監管,也將有利于消除行業發展的障礙,例如信托股票賬號限制的放開,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工具投資限制的放開。

                  私募納入基金法,私募基金則表現的有喜有憂。

                  朱雀投資副總經理王歡對《證券日報》基金周刊記者表示,“把私募納入監管,是私募行業一直期待的。但我們的關注點還是具體如何實施監管,在這方面針對公募與私募有何區別?如果完全比照公募來管理私募,可能對私募的發展帶來較多的束縛。”

                  星石投資總裁楊玲也對記者表示:私募納入監管有“兩好”,一是解決了私募身份尷尬的問題,有利于私募心態平和的做長期的事情。二是解決了私募和客戶之間的誠信問題,有利于行業中的佼佼者迅速脫穎而出。楊玲還表示,私募納入監管對投資的影響要看具體的管理辦法。“由于基金法沒有提到對私募投資的具體監管辦法,我們無從得知在投資標的和套利方面的限制。但我們估計,應該不會比目前的信托模式更嚴格。”

                  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資總監表示,從紫石投資張超失蹤這件事情及其后續反應來看,信托公司也應該負擔起相關的監督責任。“紫石事件”也充分說明,將私募納入監管可謂正當其時。(記者 趙學毅 )

                責編:盧一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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