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申訴要求改判無罪 律師稱案件疑點重重

                2013-03-04 09:11    來源:投資者報

                  9頁刑事申訴狀、76頁證據材料,只為說明兩個字:事實。2月20日,浙江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正式提出申訴,她想把自己知道的事實真相全部公布。

                  2月23日,云南里程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健偉告訴《投資者報》記者,整個調查過程非常不順利,案件疑點重重。

                  不過,他毫不猶豫地說:“目前掌握的資料已經能證明,雖然歷經一審、二審、最高法院不核準死刑,并在重審后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吳英無罪!”

                  吳英的申訴請求只有一個:依法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

                  判決書中認定吳英的詐騙金額為3.8億元。申訴狀提出,“真實情況是申訴人既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也沒有揮霍的事實,更不存在3.8億元無法歸還的問題。”隨后稱判決書的事實認定和表述“閃爍其詞、混淆視聽”。

                  在調查過程中,朱健偉律師發現,判決書確認的案發時吳英的財產極不真實,有大量財產被故意漏計,包括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的商品房、珠寶。

                  吳英被抓獲時隨身攜帶的手表、玉石掛件、首飾、現金和銀行卡上數百萬元的存款也已經被公安機關扣押,還包括義烏小山賓館的經營權或裝飾費用、法拉利跑車等等。

                  “明明已經被公安機關扣押了,財產都擺在那里,為什么法院卻沒有認定這些財產的價值呢?”

                  疑問同樣出現在吳英財產價值的認定上。吳英的正道汽車服務中心購買安裝的自動洗車機,價值幾十萬元,可鑒定價格卻只有區區1.5萬元,“比廢鐵的價格還要低”。

                  “審判人員僅憑判斷推理就做出主觀臆斷,并以此定人生死,這是我們的司法機關不會辦案嗎?我不得不懷疑是他們欲加之罪!”說到這些,朱健偉律師連連搖頭。

                  申訴書提到,“案發時申訴人所借的錢款,絕大部分以固定資產和經營資產等形式正常運作,至今安然存在,世人有目共睹,3.8億元如若歸還,絕對不成問題。如果按照生效判決確定申訴人有罪的時間即2012年5月21日來算,其價格更是鑒定結論價格的數倍,申訴人不但能償還全部債務,還綽綽有余。”

                  “浙江是塊神奇的土地,那里的人們都非常精明,誰也不是傻瓜,如果不是吳英連續按約定還款,誰還會把錢借給她,更何況她的借款對象全都是親友和熟人?”朱健偉的疑點還在于,他并沒有在卷宗材料中發現吳英知曉,或者指使林衛平等六人向他人吸收資金的證據事實。

                  吳英在申訴書結尾處反問:“今天申訴人再一次叩問神圣的法律,人民法院還要講理嗎?小女子生死事小,公平、正義事大。”

                  (張春輝)

                責編:張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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