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幸福福來收房,也都想滿心歡喜地回去,沒誰想因為房子的事兒,跟開發商再大吵一架,甚至被打上“房鬧”的標簽。
但事實上,在收房過程中,總是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讓購房者“沖冠一怒”。但即使如此,我們也發現,如果在收房時“遵規辦事”,交房時的小問題也不會演變成糾紛。
為了讓購房者做到明白收房,我們特別收集了一些收房時的常識,做成“收房軍規”,供購房者參考。
問題1
“美麗承諾”變“空頭支票”怎么辦?
“買房的時候,銷售員告訴我這里是花園,為什么現在成了停車場?”“當初跟我們說交房的時候小區旁邊就會有小學,可到現在為什么連個影子都沒有?”
當初的“美麗承諾”,如今都成了“空頭支票”,怪不得購房者氣憤。但事實上,銷售人員口頭承諾與事實不符,這是交房糾紛中購房者提及最多的問題之一,也是維權時最難解決的問題。
為什么呢?第一,沒有證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永遠只能吵架;二是合同與附加合同上白紙黑字已將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寫得清清楚楚,一切得按合同辦啊,誰讓當初沒讓人把承諾寫進合同里?
“有些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和承諾,就連開發商都不知道。”有房地產業內人士透露,銷售人員是一個流動性很強的群體,很多項目的銷售人員并不是開發商直接聘用的,而是代理公司的,他們往往是賣一套房子提一次成,一個銷售周期過了,可能連這家代理公司都被換掉了,因此常有“失實承諾”的情形出現。建議購房者在買房時以合同和項目規劃圖為準,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
問題2
交錢簽字再驗房?No!
先驗房后交費再簽文件的收房程序是合理的,但有時候,開發商會采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再驗樓的伎倆,目的是獲得更大的主動性。
業內人士支招,“先收后驗”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在支付完全部房款的前提下,開發商應無條件向業主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業主有權先驗收房屋;發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維修,由此導致業主逾期入住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業主在交房時不查驗,一旦領取住宅鑰匙便視為收房,就算再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需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無需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他建議,應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進合同。如當初合同未約定,則可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等字樣。
問題3
房子變大了,契稅怎么交?
買房過程中,常常會出現接近90平方米的房源,因為按照相關規定,低于90平方米的戶型可以享受契稅優惠,所以開發商在設計戶型時也都會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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