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保薦人自查范圍為整個報告期

                2013-01-30 07:22    來源:證券日報-資本證券網

                  就多家中介機構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相關事項”咨詢的問題,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創業板發行監管部、會計部昨日進行了答復。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自查的范圍應包括整個報告期(如2010-2012年度),而不僅局限于2012年度報告。對于存在高風險特征的申報企業,中介機構應充分考慮質控人員參加的必要性。

                  負責人表示,至2013年3月31日前新申報的企業均應納入本次自查范圍。新申報企業需同時遞交申報材料和自查報告,且申報報表截止日統一為2012年12月31日。如果確實出現在3月31日前無法提交自查報告的情況,根據審核流程,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可提出中止審查申請。待其提交自查報告并經審核后,證監會仍將對該部分企業按比例組織抽查。本次自查報告視作正式反饋意見回復,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自查報告,又未及時提出中止審查申請的,將按程序對本次發行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查。

                  上述負責人介紹,因申報企業自查工作與其年報補充、反饋意見回復工作密切相關,中介機構應同時申報自查報告和2012年年報補充資料。對正處反饋意見回復階段申報企業,反饋意見回復可與自查報告一并于3月31日前遞交,對由此導致的反饋意見回復延期可免于提交延期回復報告或中止審查申請。

                  負責人介紹,保薦機構和會計師應分別編制工作底稿,收集調查證據,發表自查意見,分別出具自查報告,且自查意見不得以其他中介機構意見為前提。

                  負責人同時介紹,中介機構在自查過程中應強化機構整體質量控制制度,審慎評估項目風險,妥善安排自查組成員構成,自查組內應有一定數量和級別的獨立自查人員,自查報告的出具應嚴格履行質量控制程序。對于存在高風險特征的申報企業,中介機構應充分考慮質控人員參加的必要性。對于自查項目,會計師事務所總所應在自查過程中統籌安排包括分所在內的各項工作,總所風險和質量控制部門應在計劃、實施和報告階段中切實發揮風險控制作用。

                  會計師事務所及保薦機構在以往的審計或盡職調查過程中均對發行人的情況作過調查,部分工作可能與本次通知要求有所重合。對此,負責人表示,在此情況下,中介機構應對照“14號公告”和《通知》要求應核查的事項,如果以往的核查工作是有效的,并且能夠確保所核查的事項真實、準確,可不再重復核查,但應在自查報告中說明核查過程和核查結論,并將相關資料和工作記錄納入本次自查工作底稿;若雖經核查,但核查程序未符合要求,或出現報告期的更新導致原核查結論不成立的,均應重新核查并出具核查結論。

                   (朱寶琛)

                責編: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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