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防范金融風險,彌補監管短板呈加碼態勢。銀監會6日下發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下稱《委托貸款辦法》),這是繼5日連續發布關于《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再次強化對金融風險的管理。
根據《委托貸款辦法》,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貸: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簡言之,委托人必須以自有資金委托貸款。”國有銀行相關業務人士表示。他認為,上述有關受托資金來源約束意味著:資管產品不能委托銀行放貸;委托人不能是用借來的錢委托貸款,包括企業或個人不能用貸款資金再委托貸款套取利差;不能挪用資金用來委托貸款。
新規尤其明確貸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類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的規定,尤其是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另有規定除外),以及不得用于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重點規定。
“這使得委托貸款業務能夠更好厘清邊界、回歸本源、服務實體,可以降低金融過度杠桿化以及避免委托貸款用途異化等風險隱患,具有很好的監管和指導作用。”多位銀行業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在他們看來,本次《委托貸款辦法》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做了嚴格限制,對市場影響較大。一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非標通道難以為繼,二是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等以往委托貸款的重點投向領域,此次會受到嚴格限制。
事實上,監管層強化金融風險管理的舉措還體現在了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上。
“部分商業銀行在授信中‘壘大戶’‘搭便車’現象有望改觀。”國有銀行人士表示。而在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看來,新規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范銀行同業業務,有助于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記者從中國銀監會獲悉: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加強風險防范,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銀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于近日正式發布。
備受市場關注的社會資本“舉牌”或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持有銀行股權、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違規開展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現象,今后將有明確的監管措施。
銀監會近日發布對“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件”中涉案出資機構處罰結果,13家出資機構被合計罰沒13.41億元。
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業務監管“繩索”再次被勒緊。銀監會近日發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銀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規避監管或實現資產虛假出表、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22日下發《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對銀信通道業務實施穿透式監管,進一步抑制監管套利。
銀監會近日發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規避監管或實現資產虛假出表、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等,并明確提出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銀監會近日發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規避監管或實現資產虛假出表、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等,并明確提出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12月21日,銀監會黨委書記、主席郭樹清主持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傳達學習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12月13日晚間,銀監會發布消息稱,銀監會積極穩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將放寬對除民營銀行外的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
2017年補齊監管短板的重要內容就是完善金融規則體系,其中資管行業是特別需要強化規制的領域。資管新規提出了高要求,確立了資管發展目標,“改造”現有30萬億元銀行理財就是落實新規的首要任務。
昨日,銀監會通報了“僑興債”處罰結果,對廣發銀行總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罰沒合計7.22億元。這一金額已超過今年前10月銀監會系統對金融機構罰沒的6.67億元總和。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2017年城商行年會上指出,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要一員,城商行群體一直堅持“服務地方經濟、服務小微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市場定位,整體實力顯著增強。
為深化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彌補監管制度短板,銀監會制定了《國家開發銀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8月30日,銀監會正式發布《信托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信托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托產品預登記,并在信托登記公司取得惟一產品編碼。
近日銀監會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披指引》),對于業內關注的逾期等數據,進行了清晰地界定和標準,且信批具有強制性,不再實施“自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