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駿
本報訊 鄭州不動產登記中心及所轄分中心將于今、明兩日正常上班,但在這些網點中,只有金水、中原兩個分中心受理新增業務,其他登記部門將主要對此前的檔案進行整理,相關業務申請人請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是否前去辦理。
本周末鄭州不動產登記部門各網點受理業務情況:
金水分中心:正常受理對外業務。已在該分中心領取過預約號(預約日期在7月15日之前,包含7月15日當天)的申請人,可持預約號到發號處(戶外藍色帳篷下)按照到達的先后順序排隊換取受理號,憑換取的受理號辦理業務。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兩個加班日,該分中心將采取7月8日上午9時一次性換取兩個加班日預約號的方式辦理。周末加班受理號有限(正式程序1天25個,共50個;簡易程序1天60個,共120個)。
中原分中心:正常受理對外業務,并已向此前預約申請人發送了短信提醒。據悉,該分中心本周六、日集中受理此前已進行預約的非抵押類業務。據了解,目前該中心預約號已排至7月13日,在加班日,該中心將執行原預約在7月10日、7月11日兩天的非抵押類業務集中于7月8日辦理,7月12日、7月13日兩天的非抵押類業務集中于7月9日辦理。該中心在兩個加班日早上8時50分開始在分中心1樓憑上述原預約單為申請者本人發放當日現場順序號,如申請人在加班日沒有時間來辦理,也可在原預約時間前往辦理。
管城分中心:在本周末的加班日將集中辦理此前已預約好的批量業務。“周六上午按約完成一項團體業務的受理后,將集中處理上一周的業務,本周末就不再受理其他新業務了。”該分中心相關負責人說。
補充:大河報記者了解到,除上述三個分中心外,包括鄭東、高新、經開、惠濟分中心因在此前已實現業務的“即來即辦”,二七分中心已完成此前積壓卷的消化,上述各分中心周六、周日雖然加班,但是以整理原有檔案與業務培訓為主,不再對外受理業務,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樣執行加班但不收案卷的加班方式。
聚焦鄭州不動產登記,自去年8月以來,本報累計刊發近百篇稿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下轄中原、二七、惠濟、管城四個分中心也已全面推行微信預約。圖①:不動產辦事大廳內張貼了很多微信辦理公告,市民在此掃二維碼準備網上預約。
“今后再辦房屋登記手續,先上網預約,不用瞎跑路了。”省不動產登記局局長蔡輝說,到今年年底,我省130個不動產登記機構中的大多數將搭建起同樣的便民系統。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要求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行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體登記。
昨天,鄭州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消息,自5月22日起,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將啟用新的辦公地點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從今年4月5日起,房管部門不再辦理存量房繼承、受遺贈和離婚析產業務,而是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以上業務的轉移登記。
為了盡快完成房屋交易,市民葛風(化名)向墊資公司借錢周轉,原想一個多月就能完成過戶,然后辦理商業貸款。 而且,在與房管局、不動產部門交涉中,葛風、馬震發現,類似他們這樣被卡在了最后一步的人不在少數。
關于鄭州市不動產登記工作所面臨的歷史遺留問題,其解決方案又有了新的進展。
鄭州與中牟房管局完成對接,不動產登記不再“扯皮”。
有關房子的話題,似乎任何風吹草動都能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日前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7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部署了10個領域35項年度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其中包括全面完成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
4月12日,記者探訪房管局不動產合署辦公大廳。在鄭東新區房管直屬分局二樓大廳,鄭東新區房管、國土部門自3月27日正式合署辦公后,來這里辦業務的市民漸漸多了起來。未來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在受理時間上肯定還會縮短,具體還有哪些環節可以減少以縮短時間,需要兩部門再研究。
鄭州市熊兒河路與眾旺路交叉口的鄭東新區行政服務中心門外,購房者王可(化名)停好車子,拿上厚厚一沓手續,走進等候的隊列里,他前面,有5個人。工作人員認真核對了他的不動產交易確認單、身份證后,才允許他正常排隊。
從今日起,鄭東新區作為一塊試驗田,正式開展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合署辦公試點工作。權利人可一次性申請房屋交易及不動產登記業務,兩部門一次辦結并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從今日起,鄭東新區作為一塊試驗田,正式開展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合署辦公試點工作。權利人可一次性申請房屋交易及不動產登記業務,兩部門一次辦結并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記者昨日獲悉,市房管局和市國土局近日聯合發布通告,決定自3月27日起在鄭東新區啟動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合署辦公試點。屆時,鄭東新區不動產登記將增設一個辦理點,與鄭東新區房管直屬分局房屋交易二樓大廳合署辦公。
對于不少人來說,這是個好消息,雖然來得晚了些,但終究是來了。昨日,《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相關問題的意見》正式發布,部分“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終于對外公布。但是,仍需要有更細致的操作辦法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