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發《關于建立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公辦和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都應建立家長委員會。
我國于2010年7月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適應中國國情和時代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教育部此次下發《意見》,是對《綱要》精神的切實落實。
近年來,一些地方中小學、幼兒園曝出家校沖突、師生矛盾,以及學校侵犯學生權益事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學生家長缺乏參與學校管理、決策、監督、評價的渠道,造成家長和學校溝通困難,難以有效維護受教育者的權益。國家教改《綱要》中提出建立家長委員會,讓社會參與學校管理,主要就是針對這種教育現實問題。
在發達國家的中小學,家長委員會是十分重要的參與學校管理、決策的機構,對于促進學校科學決策、民主管理,保障學生的權益,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發達國家的中小學,家長委員會由全體家長投票民主選舉產生,選出的家長委員,將代表全體家長履行職責,否則就是失責;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管理和決策中獨立運行,不受校方支配,學校在出臺事關學生權益的規定之前,必須經過家長委員會討論、審議;家長委員會可自主對學校工作進行咨詢。有了這樣的家長委員會,辦學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權責得以理清。1997年初,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在《美國21世紀教育》的報告中提出“家長選校”和“學校責問”兩項建議,其核心內容是家長可以選擇學校并參與學校管理,經過家長評審不合格的學校,家長可以要求關閉。這種家長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大大減少了學校管理、決策的片面性。
相較之下,目前我國一些中小學幼兒園探索設立的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在機制建設和履行職能上還需要大力完善。一些家長委員會變成了“家長聯誼會”之類的擺設機構,甚至成為校方說服家長接受不合理規定的“工具”,比如某些亂收費項目,就是以“通過家長委員會同意”的名義出臺,結果導致社會對家長委員會沒有好感,難以建立基本的認同。家長委員會的這種變異,與其產生和運行機制有關。一些學校的家長委員會中,家長委員往往是學校從聯誼和獲得更多辦學資源的角度指定的,家長委員非富即貴,不能充分代表家長們的意愿,同時,家長委員會沒有被賦予獨立運行的權力,主要是受校方的安排,配合校方的工作。
中國有不同于發達國家的國情條件,但發達國家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的一些成功經驗,仍然值得我們參考、借鑒。家長委員會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是否有明確的章程規定其享有獨立運行權力,將影響家長委員會存在的價值。從這次教育部發布的《意見》看,這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注意。《意見》指出,“家長委員會應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職責,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計劃和重要決策,特別是事關學生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監督,幫助學校改進工作。”家長委員會是否具有獨立運行的權力?家長委員會是否只能“提出意見和建議”,而不能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總之,應當按照家長委員會的本質和規律,以改革的精神和更加開放的態度,建立和完善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制度,以此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提高學校民主管理水平。熊丙奇(上海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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