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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民主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2015年04月05日16:36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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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同志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優秀政治文化是我國協商民主的重要來源之一。在這個意義上,從中華文化傳統的演進和傳承的視角來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更能夠凸顯出這種制度的文化淵源和民族特質。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不僅包含了關于政治協商的思想學說和制度實踐,而且在根源上顯示出與協商民主相契合的文化精神和價值關切,從而成為中國當代協商民主建設的源頭活水。就中華傳統文化中與協商民主相關的思想內容而論,其犖犖大端可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和諧精神。

                  中華文化自古就倡導一種“和合”精神:在天道方面肯認“萬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宇宙秩序,在人道方面倡導“執兩用中”“和而不同”的處世態度,在藝術上追求“八音克諧”“五色調和”的審美境界,在政治上向往“政通人和”“老安少懷”的社會局面。在政治協商過程中,古代杰出的思想家堅決反對刻意為之的“異”,也不贊成毫無原則的“同”,而是推崇兼收并蓄、博采眾長的“和”。這種“和”的哲學義涵是“揚棄了差異的統一性”,代表了思想在更高層次的綜合形態;其政治義涵是在廣泛征求、吸納各種不同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予以理性的權衡,以期形成一種更具包容性和普遍性的政治共識。古人根據歷史經驗意識到,立異者可能結為朋黨,茍同者可能淪為鄉愿,這兩者對于政治大局都是有害的;而真正的君子奉行“不偏不黨”“去同取和”的原則,正如孔子所講:“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論語·里仁》)意思是對于君子而言,沒有什么事是必須要贊成的,也沒有什么事是必須要反對的,一切都根據“義”的標準立身行事,對于個人抉擇當同則同、當異則異,對于群體事務求大同存小異,這就是“和而不同”的處事立場,也是政治協商的根本原則。

                  第二,“天下為公、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念。

                  作為中國文化的主導思想,儒家所憧憬的理想政治狀態是“天下為公”時代,即物質財產豐富、社會保障完善、道德品質高尚的“大同”盛世(參見《禮記·禮運》),這種政治信仰基于中國文化對于人性本善的樂觀態度和社會進步的充分信心。與此相關,儒家強調“義利之辨”,在政治關系中強調道義原則優先于功利考量,將整個社會視為基于道義而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并以道德認同感調動政治參與意識。在儒家看來,政治協商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義”而不是為了滿足“私利”,政治共同體并非一家一姓的私有物,而是所有成員的共同家園。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保天下者,匹夫之賤,與有責焉耳矣。”(顧炎武《日知錄·正始》)基于這種政治訴求,無論是在朝的君主、官吏還是在野的士人、鄉老,都必須站在“天下之公”的立場上開展政治協商活動。盡管歷史上的個體真實動機各異,但極少有人直接將“一己之私”或“朋黨之私”作為立論的依據。就其理想形態而言,儒家道德“重義輕利”“崇公黜私”的道義論立場對于中國傳統政治模式和文化心理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促使個人超越自身和小團體的特殊利益而思考政治共同體的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由個人競爭、黨派角力所耗費的社會成本。

                  第三,“民惟邦本、治國為民”的民本思想。

                  “民本”是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的核心觀念之一,其肯定了占社會多數的“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地位和決定作用,強調統治者的治理實踐要以滿足民眾的基本需要為目的,在經濟上惠民富民、在政治上保民安民、在文化上教民化民;如果統治者殘暴虐民,將會有“天譴”或“革命”的出現。“民本”思想自古以降一脈相承,《尚書》有“民惟邦本”之訓,孟子有“民貴君輕”之論,荀卿有“民水君舟”之喻,黃梨洲有“天下為主君為客”之議。在歷史上,“民本”不僅是思想家的理想信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成為一些執政者的施政方針,轉化為具體的政治實踐,產生了諸如“貞觀之治”“康乾盛世”的善政典范。盡管受歷史條件的制約,民本主義思想家并未否定君主制度,但民本思想在限制君權、伸張民意、維持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以民為本”的原則內在地包含了“通民情、達民隱、申民意”的政治訴求,這就必然要求執政者要與社會大眾進行一定程度的協商活動。這種協商實踐的實現方式與歷史環境相聯系,在君主開明的情況下,統治集團能夠比較廣泛地體察民情、聽取諫議,使民意得以比較順暢的表達和實現;而在君主昏庸橫暴之時,則會發生激進的政治抗議,如言官諍諫、清流集會、公車上書等。這些抗議活動都本著“為民請命”的宗旨,民本思想為其提供了道義支撐和實踐動力。

                  第四,“導民使言、兼聽納諫”的協商實踐。

                  通過歷史的考察不難發現,中國古人自殷周以來就開展著“議政”,并且將這種活動固定化為一套政治制度,進而使參與協商上升為政治參與者的一種倫理義務和人格精神。自先秦以來,中國古代政治家就總結出了“謀及庶人”(《尚書·洪范》)、“詢于芻蕘”(《詩經·大雅·板》)的政治經驗;《尚書·周官》中提到“議事以制,政乃不迷”,對于“議政”在統治中的重要意義已有明確的認識;西周時召公諫厲王止謗時論述了“導民使言”的治國方略,他談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國語·周語上》)召公將被壓抑的民意比作決堤的河水,因此必須打通渠道引導民意合理地表達,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概括而言,中國古代的“議政”活動形式多樣,既包括在政權體制內的君對民的“咨詢”、君臣之間“朝議”、言官“諫議”等形式,也包括在政權體制外的士人“清議”、基層“鄉議”等形式。古人的議政活動既包括考察民風、收集民意的調研過程,也包括面折廷諍、上書封事的討論過程,在極端的條件下還表現為清流抗議、言官死諫的政治運動,這些實踐都具有一定意義上政治協商的特征。在思想家所設計的君臣關系中,臣僚必須履行自己的“言責”,即“匡正君非,諫諍得失”,對君主提出建議、規勸乃至批評的義務;而君主也必須符合“兼聽明辨”的君德要求,只有做到集思廣益、虛懷納諫的君主才能稱得上“明君”,否則將會遠播惡名于后世,甚至喪國亡身。在政權體制之外,廣大知識分子也有議政的實踐活動,他們聚集于學校、書院、講會、黨社等,針砭時弊、反抗暴政,形成了“清議”,這是一種具有影響力的社會輿論,甚至能夠發動群眾性運動直接干預政治。在傳統社會最基層的“鄉”一級,公共事務主要依靠宗族和鄉紳的自治,“鄉族自治”的主要形式是在宗族之內或鄉紳之間進行協商討論,這就是“鄉議”,其主要功能是決定基層事務、調解社會矛盾、普及倫理教化、推舉后備官吏等,這種鄉議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實現了有效的社會治理,維持了基層社會的穩定。無論是在體制內還是在體制外,政治協商活動對于參與者都是一項道德義務,體現出儒家文化“尚德”特征的巨大影響,儒家倫理的基本原則在協商過程發揮著指導和制約作用,在理想層面指向圣賢人格的成就與仁政治世實現。

                  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豐富的思想資源,在精神旨趣、價值取向、思想特征和制度實踐諸方面造就了我國源遠流長的政治協商傳統。在現時代,我們有條件、有能力在更高的層面對祖先留給我們的文化遺產進行有鑒別的對待、有揚棄的繼承,使之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成為我們今天探索中國式民主道路的深厚文化資源。(盧興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哲學院)

                文章關鍵詞:協商民主;政治協商;民本;中國傳統政治; 責編: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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