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悉,《拘留所條例》已于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異地收拘須當地批準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規定;二是由于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做出規定。條例的出臺對于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建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條例明確,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變化
征求意見稿問責條款消失
此前,國務院法制辦于2009年11月發布的《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共有39條,但通過的《拘留所條例》只有35條。
征求意見稿中對拘留所警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征求意見稿稱,拘留所警察在執行拘留工作中,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為,拘留所警察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責。這部分的相關條款在正式發布的條例中消失。
通知親屬不再限12小時內
《拘留所條例》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此前2009年的征求意見稿曾明確規定,拘留機關應當在拘留人收拘后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系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發布的條例中,12個小時內通知的時限被取消了。
■鏈接
拘留對象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
■回放
“睡姿不對死”
2009年4月,福州學生陳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警方稱他睡姿不對,叫其不應昏迷不醒,搶救無效死亡。
“洗臉死”
2010年3月27日,湖北省公安縣麻豪口鎮黃嶺村村民薛宏福因盜竊自行車被公安縣公安局給予治安拘留15日。4月7日,薛被發現在拘留室洗臉池中死亡。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