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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防不良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購房陷阱”

                2014-09-28 09:05 來源:西安晚報

                [摘要] 近年來,很多群眾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居間、代理服務交易房屋。提醒:交易當事人應要求經紀機構或對方當事人將承諾在合同中加以約定,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近年來,很多群眾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居間、代理服務交易房屋。正規的經紀機構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務,積極促進了我市二手房市場的健康發展。但也有個別不良經紀機構利用交易當事人的信任,采取各種欺騙手段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陷阱一: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為更快促成交易,賺取傭金,個別經紀機構刻意隱瞞房屋缺陷,夸大房源優勢,使交易當事人不能全面客觀地了解房屋的產權狀況、建造時間、配套設施等具體信息,導致交易糾紛的發生。

                  提醒:交易當事人應實地查看擬購買房屋的實際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到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香米園西巷93號)查詢房屋權屬登記狀況,了解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限制性信息。

                  陷阱二:偷換概念,擅自扣取“訂金”。一般情況下,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代理交易房屋,經紀機構會要求交易當事人繳納訂金、誠意金或意向金。如最終交易未達成,經紀機構應將訂金、誠意金或意向金予以退還。但個別經紀機構混淆概念,擅自將訂金、誠意金或意向金作為定金扣留。

                  提醒:交易當事人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應注意“訂金”、“誠意金”、“意向金”和“定金”的區別,明確約定“訂金、誠意金或意向金在交易未達成時應退還”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若出現糾紛也可以此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陷阱三:虛假承諾,誘使交易。個別經紀機構為促成交易,有時會作出各種口頭承諾。在交易過程中,如經紀機構未兌現承諾,交易當事人往往因缺乏有效的證據,導致維權困難。

                  提醒:交易當事人應要求經紀機構或對方當事人將承諾在合同中加以約定,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陷阱四:巧立名目亂收費。個別經紀機構以看房為名,違反有關收費規定或超出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亂收費。

                  提醒:交易當事人應注意查看經紀機構收費依據,并在經紀服務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對違規亂收取費用的可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責任編輯: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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