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業國資評估管理辦法印發

                2012-12-31 12:05    來源:東方財富網

                  財政部網站31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如下: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結合文化企業特點,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國有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國務院批準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備案,子企業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備案。各級中央文化企業涉及擬上市項目的資產評估由財政部負責備案。

                  第四條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實施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分析資料報送財政部。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五條中央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抵押、質押;

                  (七)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中央文化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且資產有關憑證完整有效。

                  第七條中央文化企業發生第五條所列經濟行為的,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資產評估由中央文化企業委托;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由出資人委托;屬于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

                  第八條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加強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完善權屬證明材料,配合資產評估機構對納入評估范圍的無形資產進行全面、合理評估。

                  第九條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條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編:盧一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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