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對風險管理辦法進行重大調整

                2013-02-01 09:42    來源:上海證券報

                  為提高近月合約流動性,進一步促進市場功能的發揮,降低交易成本,優化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大連商品交易所1月29日下發通知,對《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風險管理辦法》)進行重大調整,修改了梯度保證金水平和臨近交割月限倉梯度,放寬和簡化了相關規定。

                  本次對風險管理辦法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放寬部分品種隨持倉量加收保證金的持倉量基數,調整各品種隨持倉量梯度加收保證金比例。上調豆粕、豆油、棕櫚油、聚乙烯品種隨持倉量加收保證金的持倉量基數,四個梯度對應的保證金由5%、8%、9%和10%,調整為5%、7%、9%和11%,以建立整體平滑、逐級合理遞增的保證金標準。

                  二是簡化保證金加收時間梯度,適度降低臨近交割月保證金水平。將現行規則中臨近交割月開始加收保證金的五個梯度簡化為兩個,即由原來的五個梯度調減為交割月前月第十個交易日和交割月兩個梯度;適度降低臨近交割月保證金水平,將交割月前月第十個交易日的保證金設置為10%,將交割月保證金由30%降低為20%。

                  三是延長一般月份限倉額度適用時間,并減少限倉梯度數量。取消了交割月前月第一個交易日至第十個交易日的限倉梯度,將各品種一般月份限倉額度適用時間延長到交割月前月第十個交易日。

                  據大商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國內期貨市場現行的風險管理辦法,在某合約持倉量達到一定規模和臨近交割月份時,交易所將按梯度依次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同時在臨近交割月設置了多個梯度,逐步收緊限倉標準。該規定在防范風險的同時,提高了市場運行成本,導致品種活躍月份向遠月轉移,不利于產業客戶進行套期保值。近年來,隨著期貨市場法律規則體系不斷完善,會員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升以及市場參與者交易越來越理性,上述相關制度的風險控制作用逐漸降低,對企業避險和市場功能發揮造成了一定影響,市場相關主體也不斷提出放寬制度限制的要求。

                  市場分析人士認為,此次大商所對風險管理辦法的修改,將會有效降低近月合約的交易成本,提高近月合約流動性。(朱賢佳)

                責編: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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