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教師等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2012-04-26 10:06    來源:深圳商報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建議稿)》,昨天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與去年12月提交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相比,從原有的43條縮減為10條,最大的修改是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據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曙光介紹,篇幅縮減是刪除了與上位法重復的內容,也就是說社會保險法已經有規定的就不再重復規定。10個條款中規定該條例的實施時間是2013年1月1日,關于過渡期的補繳規定是:非本市戶籍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可以于本條例實施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2011年7月1日起至本條例施行之日的失業保險費。

                  關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去年提交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是:“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眲⑹锕庹f,《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為,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未對累計繳費年限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滿五年不足十年的規定更短的領取期限。相比而言,《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規定,使失業人員可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更長,更有利于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這次提交審議的《條例(修改建議稿)》規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責編: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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