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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亮點二:缺陷商品須召回
                • 2015年02月27日 12:41

                •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案例】國外某汽車公司宣布在中國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車。但是對自行將汽車送往4S店的消費者,汽車公司并不給予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解讀】該條款確立了召回加民事賠償的原則。新《消法》實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車公司須給予消費者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提醒】服務有缺陷也應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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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張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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