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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亮點三:耐用品舉證倒置
                • 2015年02月28日 15:32

                •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冰箱,使用兩個月后,冰箱內壁出現了裂痕。商場認為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免費修理。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然而,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實踐中消費者舉證非常困難。根據新《消法》,類似情況,將由商家來舉證自己產品無質量問題。

                  【提醒】僅適用于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時限為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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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張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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