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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亮點一:安保不當應擔責
                • 2015年02月27日 12:44

                •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陳先生在飯店用餐期間,因飯店衛生間地板濕滑摔倒受傷。陳先生要求飯店賠償損失,對方卻以陳先生是因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傷為由拒絕賠償。

                  【解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新《消法》的規定,上述飯店因未盡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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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張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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