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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昨日開出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03月02日09:36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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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首日,房山法院昨天依據該法開出本市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是房山區某村村民谷女士,因不堪丈夫常年家暴,向法院提出離婚,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房山法院審查后,認定谷女士的丈夫趙某確實存在實施暴力的事實,隨即開出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趙某繼續毆打并騷擾谷女士,如有違反,輕則拘留罰款,重則受到刑事制裁。

                  六旬女子申請保護令

                  61歲的谷女士1982年經人撮合與鄰村的趙某相識,同年底登記結婚。雖然先后生下兩個兒子,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趙某常因為一點小事對妻子非打即罵。谷女士為此多次報警,無奈每次趙某面對民警都態度很好,請求妻子諒解,可警察一走就又變了臉。最終讓谷女士下定決心離婚的是2015年8月12日,僅僅因為在外干活,沒有及時回家給丈夫做飯,便遭到趙某劈頭蓋臉一頓暴打。谷女士昨天還向記者出示她當天被打后的照片,圖中谷女士的整張臉腫得不成樣子,眼睛腫成一條縫,鼻子上有一條五厘米長的開放性傷口,臉上身上都有血跡。

                  傷情有所好轉后,谷女士于12月25日憤然提出離婚,并于今年2月29日,向房山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裁定簽署保護令

                  在法院的審查過程中,谷女士提交了受傷時的照片、診斷證明、醫療票據等證據。通過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法院認為各證據符合法定證據形式,且能夠彼此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此前的開庭審理中,趙某對這些證據也予以認可,當庭承認了毆打妻子的事實。法院依法采信了谷女士提交的證據,對趙某實施暴力的事實進行了認定。

                  去年8月被打后,谷女士便從家里搬了出來,獨自在外租房居住。由于夫婦二人已經分居,法院結合實際情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酌情作出兩項裁定:一是止暴,即禁止被申請人趙某對申請人谷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禁騷擾,即禁止被申請人趙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谷某。

                  家暴丈夫庭后跪地求和

                  昨天下午,法官來到趙某所在村的村委會,對此案現場開庭。

                  法官隨后宣讀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以及違反保護令的相應后果。趙某當庭表示沒有異議,并保證能夠做到不再打罵騷擾妻子。法院隨后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向谷女士、趙某當地村委會及公安機關進行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及村委會表示,將依法積極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讓人頗感意外的是,就在庭審結束后,趙某的一名親人開始為這對夫妻進行說和,希望他們慎重考慮離婚一事。趙某也一再表示不希望離婚,并口頭保證“不再打人”。眼看谷女士沒有接受,準備離開,此時趙某突然站起來,緊走幾步,“撲通”一下跪在妻子面前,以求對方諒解。谷女士稍做猶豫,還是轉身離去。

                  ■新聞鏈接

                  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 可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后,法官向記者解釋了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問題。

                  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即無論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當庭送達,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的,要注意收集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在暴力情節輕微,公安機關無法出具上述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注意保存醫院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醫藥費票據等證據,避免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無法舉證證明暴力行為。

                文章關鍵詞:北京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反家庭暴力法;被申請人;離婚 責編:彭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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