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縣法官“眼花”判錯案被停職 張立勇:嚴肅處理

                2012-04-19 09:23 來源:河南商報

                漫畫/王偉賓

                去年,陜縣發生了一起三死兩傷的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沒賠償,法院卻以“積極賠償”為由對其減輕處罰

                  負責本案的法官說他當時“眼花”判錯了省高院前日批示后:

                  “眼花”法官已被停職

                  交通肇事案將重審

                  河南商報記者王紅偉

                  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兩傷,在被告人沒賠償的情況下,陜縣人民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為重要依據,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書。

                  發生在今年3月的這起案件,經中國之聲報道后,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4月1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批示。目前,“眼花”判錯案的法官等人已被停職檢查,交通肇事案也將重審。

                  起因

                  司機撞死3人未賠償獲輕判

                  據中國之聲報道,去年9月,河南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兩傷。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在該事故中負全責的肇事司機楊新華被陜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中重要依據是:法院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

                  受害人家屬張利強卻說,沒有見到一分錢賠償款,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在胡說八道。

                  陜縣法院負責本案的法官水濤說,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是因為負責審理該案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提供了賠償證明。

                  在該“賠償證明”里,對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賠償,是這樣表述的:“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賠償款近90萬元。”

                  湖濱區法院后川法庭庭長翟二民解釋:證明開得不夠嚴謹,但并沒有被告人已經做出賠償的意思。

                  然而,在判決中,陜縣法院以湖濱區法院出具的賠償證明為依據,把被告人“能夠賠付”,改為被告人“積極賠償”。

                  對此,水濤表示,判決和事實不符,主要是因為湖濱區法院提供的賠償證明表述含糊,而當時他“眼花”,才判錯了。

                  進展

                  “眼花”法官被停職,案件將重審

                  案件經報道后,引發輿論強烈關注。4月17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17日下午,三門峽市委書記楊樹平批示:要求市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紀工委重點督辦,確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17日晚上,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郭紹偉召集有關政法單位召開專門會議,聽取案件匯報,研究“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具體的安排部署。

                  一、由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負責,于4月17日晚開始對相關責任人立案調查。

                  二、陜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和主審法官水濤以及湖濱區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長翟二民停職檢查、接受調查、聽候處理。

                  三、陜縣人民檢察院已向陜縣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陜縣人民法院已于4月11日決定對“楊新華交通肇事一案”進行再審,并將于4月23日開庭。要求陜縣人民法院、陜縣人民檢察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

                  四、湖濱區人民法院抓緊時間依法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賠償,讓受害人家屬盡快得到相應經濟賠償。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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