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小電鍍廠的生產車間
廠院墻后面的土坑直接用來排放廢水
今年6月17日,“兩高”出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細化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定罪量刑。昨日上午,西平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張大軍、王進喜、孫德生6至7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各處罰金2萬元。這是“兩高”司法解釋頒布后,我省首次宣判的污染環境案件。
3個電鍍小老板,個個被判刑
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張大軍、王進喜和孫德生非法開辦小電鍍廠案,于昨日上午終于“塵埃落定”:張大軍、王進喜二人,被判刑6個月,孫德生被判7個月,3個小老板每人被依法處罰2萬元。
“張大軍、王進喜二人的非法小電鍍廠,排出的強酸廢水里,經駐馬店市環境檢測站檢測和西平縣環境保護局檢測,含鐵量超標10.4倍,含鋅量超標56.6倍;孫德生的小電鍍廠,排出的強酸廢水里含鐵、含鋅、含鉻三項指標均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均在3倍以上。”審判長張新偉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大軍、王進喜和孫德生在其辦的電鍍廠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向土地、水體排放有害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對其作出判處。
“我倆賺的,是禍害子孫后代的錢。服從判決,不上訴。” 被告人張大軍、王進喜接到判決后表示。
“這樣判,我心服口服,出獄后再也不干污染環境的孽事了。”孫德生聲淚俱下。
“這兩家、3個小老板開辦的非法小電鍍廠,排放的廢水遠遠超過‘嚴重污染環境’指標。”西平縣人民法院院長黃依群說。截至21日傍晚,全國已有近百家媒體云聚西平,關注這一事態的發展。
審判長張新偉說:這兩起個案,是我省自“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進入司法程序的首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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