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2013-09-09 15:30 來源:新華社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楊維漢、華春雨)

                責編: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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