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天新娘不辭而別 法官介入化解彩禮糾紛

                2013-03-06 06:55 來源:大河網-河南法制報

                  一對90后青年,洞房花燭僅過了十天,新娘便不辭而別,杳無音信。男方要求女方家退回彩禮,女方則向男方家“要人”,事情越鬧越大。近日,虞城縣法院法官及時介入,終成功化解了這起充滿火藥味的彩禮糾紛案。

                  2012年正月,李男和王女經人介紹訂婚。當日,李男經媒人之手轉交給王女彩禮折款16000元。八月中秋“要好”時,李男轉交彩禮4000元。臘月二十,李男經媒人之手轉交女方房屋補貼款50000元及“三金”折款10000元。臘月二十六,李男和王女按當地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料一塊生活后,因雙方性格差距太大,結婚10天兩人大吵一場后,王女便揚長而去,不知所終。男女雙方因為善后事宜越鬧越僵,李家多年打工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都送了彩禮,事已至此,他想要回彩禮。王家則要求必須先由李家把女兒送回娘家,否則免談彩禮之事。無奈之下,李家訴至法院,要求王家返還彩禮款8萬余元。

                  虞城縣法院立案庭訴前調解接待法官在全面掌握案情后,為不誤雙方當事人及時外出務工,遂當即決定電話通知被告王女之父到庭接受訴前調解。該案的訴前調解承辦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彩禮范疇的財產,女方應當依法返還。同時,訴前調解承辦法官向雙方建議,應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換位思考,互諒互讓。6個小時過去了,法官真誠調解,最終打動了差點引起群毆的雙方當事人,讓他們心平氣和地達成調解協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保ㄓ浾咂铒w 實習生 章衡 通訊員 豐新華 何文學)

                責編: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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