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精神分裂癥患者住進精神病院3個月,被另一名精神病人毆打致重傷。一審法院最終判打人方和醫院對此負責。而打人者家屬認為,孩子本身就患有精神病,情緒失控打了架,咋還要擔責?而醫院認為,又不是醫療事故,要他們賠錢,真是“躺著中槍”。一審判決后,被打方和打人方及醫院均提出上訴。昨日,鄭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案件
住院精神病人起爭執,一人被打成重傷
今年38歲的謝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去年3月14日住進鄭州一家精神病專業醫院治療。讓家人沒想到的是,剛入院3個月,謝某就“雪上加霜”。
當年6月28日,謝某在醫院被胡某打傷,造成右眼球破裂出血、晶狀體脫落,右眼眶、上腭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為重傷。
胡某是河北邢臺人,也是一名精神分裂癥患者,打架時他剛住院不久。由于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法律不予追究他的責任。
謝某的家屬認為,這是醫院管理不善、監護不力造成的,便把胡某和醫院告上法庭,并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以及女兒撫養費、父母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0萬余元。
一審
打人患者家屬和醫院三七開擔責
胡某的母親曹某認為,這不是兒子的過錯,因為這是精神病人無意識的失控行為,他們沒有責任。醫院實行封閉式管理,家長把監護權給了醫院,醫院未盡到高度監護責任,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醫院覺得,自己是“躺著中槍”:“我們治療過程中沒有任何差錯,為啥要擔責?”
院方認為,醫院只有治療、護理任務,沒有監護職責,而且和患者簽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監護職責由病人家屬承擔。
二七區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接收了兩位病人,雙方也簽了合同,家屬將病人的監護職責委托給醫院。而且,所簽合同屬格式合同,約定的“患者住院期間,醫院不承擔監護義務”免除醫院責任,加重患者一方責任,是無效條款。精神病醫院有確保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同時,曹某是胡某的監護人,也應擔責。二七區法院一審判決該精神病醫院承擔70%責任,賠償謝某各項費用142673.76元;曹某承擔30%責任,賠償61145.9元。
進展
三方均上訴 法院二審開庭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后,打人方和被打方及醫院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昨天上午,鄭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被打方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要求二審法院改判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02572.18元。打人一方也認為自己是病人,讓其承擔30%責任無依據,要求法院判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而醫院認為,又不是醫療事故,讓他們承擔70%的責任已過多。另外的責任應由打架雙方各自承擔。
經調解無效后,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宋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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