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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農民物質利益 讓農民增收之路越走越寬

                2013-12-28 09:50 來源:半月談網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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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將推動我國諸多方面制度的變革,最終會影響每一個人的生活,包括農民這一龐大群體。有關專家表示,全會推動的改革會使農民收入在未來獲得大幅提升。

                  “農村改革35年的經驗就是尊重農民的物質利益,全會通過的決定充分體現了這個基本原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葉興慶接受半月談記者采訪時這樣說。

                  拓展財產性收入渠道

                  “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大亮點。”葉興慶說,這些增加的財產權利有的是在原來的基礎上擴大,有的是新設立,主要包括了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并可以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其中未涉及抵押、擔保權問題,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賦予了農民對承包地的這一權能。“這看似只邁出了一小步,卻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葉興慶說,這使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一個完整的產權非常接近了。

                  二是首次確立了農民的住房財產權。長期以來,我們雖然承認農民住房是農民的私產,但由于住房下面的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按照物權法,農民對其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即不能用它來獲取收益,更不要說進行處置了。

                  這次決定中明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因為住房與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勢必也可以抵押、擔保、轉讓,這實際上是在確立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同時,也擴大了宅基地的權能。

                  三是擴大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權能。按照現行法律,集體建設用地只能是集體所有集體使用,農民可用來興辦非農產業,但不能出租或者轉讓給第三方發展非農產業。

                  這次明確了,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實際上是擴大了集體建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的權能。

                  四是擴大了農民集體資產股權的權能。以前農民對集體資產只有一個收益分配權,這次規定,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推進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當然這里有個前提,就是要進行集體產權改革,把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實現從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葉興慶說,這一轉變完成之后,農民集體資產股權將具有高流動性、高可變現性的特征。

                  五是明確了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權。關于這一點,決定中先后講到“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和“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現行的征地制度,農民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獲得補償,未來農民將能享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部分增值收益,這意味著征地中農民獲得的補償會大幅提高。

                  “通過上述五項財產權利的設立或擴大,農民將有更多的機會和渠道獲得財產性收入。”葉興慶說。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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