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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談供銷社 不考慮農民什么賺錢就經營什么

                2013-04-25 09:14 來源:瞭望東方周刊

                  “原來的集體供銷社性質已轉變,服務農民的意識淡薄,甚至幾乎不考慮農民的耕地、種地所需,只是什么賺錢就經營什么。”鄭建中說

                  2013年3月底,一條人事任免信息引起關注。

                  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五屆理事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王俠被選舉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主任。此前,王俠擔任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近年來,供銷合作社較少進入公眾輿論視野。僅有的幾次,均與人事任免新聞相關。

                  2012年9月4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五屆理事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駱琳被提名為總社理事會副主任(正部長級)候選人。此前的5月29日,新華社發(fā)布消息:“從中央組織部獲悉,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交流的精神,日前,中央決定楊棟梁同志任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同志不再擔任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

                  2011年12月,中共江蘇省委決定免去毛小平同志的無錫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另有任用。2012年2月,毛小平改任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級)。當年4月14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江蘇省委決定開除毛小平黨籍。

                  誕生于中國共產黨成立初期,輝煌于上世紀計劃經濟時代,經歷改革開放的大潮,今天的合作社經濟已逐漸褪去昔日色彩。這個曾經是中國人,尤其是廣大農民群體最為熟悉的組織再次進入社會視野,年輕一代卻甚感陌生。

                  歷史可追溯至中共二大

                  供銷社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中共二大。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退休干部賈敏生所著的《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供銷合作社的90年》一文中寫道:1922 年7 月,中共二大《關于工會運動與共產黨的決議案》的《附加決議案》中明確指出,“工人消費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衛(wèi)組織,共產黨需注意和活動此組織”。根據此文件精神,中共湘區(qū)委員會在安源路礦工人運動中,積極倡導組建了“安源路礦工人消費合作社”。

                  毛澤東在著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亦把合作社運動列為“14 件大事”之一。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時期的中央蘇區(qū),合作社已成為重要的根據地經濟組織。中央蘇區(qū)境內建有417 個消費合作社,并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央蘇區(qū)消費合作總社。

                  1943年10月,毛澤東的《論合作社》一文,解釋了中國共產黨為何對合作社經濟如此重視。在文中,他將合作社喻為在肅清封建制度的第一個革命后的第二個革命:如果不從個體勞動轉移到集體勞動的生產方式的改革,則生產力還不能獲得進一步的發(fā)展。因此,建設在以個體經濟為基礎(不破壞個體的私有財產基礎)的勞動互助組織,即農民的農業(yè)生產合作社,就是非常需要了,只有這樣,生產力才可以大大提高這辦法,可行之于各抗日根據地,將來可以行之于全國,這在中國經濟史上是要大書特書的。這樣的改革,生產工具根本沒有變化,生產的成果也不是歸公而是歸私的,但人與人的生產關系變化了,這就是生產制度上的革命。這是第二個革命。

                  至新中國成立前夕,合作社已在解放區(qū)大量發(fā)展。例如,到1949年底,東北全區(qū)除成立大區(qū)總社外,還建立了省市社14個、縣市社175個、基層社8319個,社員528.7萬。

                  1949年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明確了合作社經濟在國家經濟政策中的地位:合作社經濟為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為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fā)展,并給以優(yōu)待。

                  1949年11月,中央合作事業(yè)管理局成立,主管全國合作事業(yè)。1950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等若干重要文件,通過了成立全國合作社的中央領導機構---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這一機構的職能之全面從官方對其的定位可見一斑:負責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供銷、消費、信用、運輸、漁業(yè)和手工業(yè)合作社。

                  “剪刀差”

                  1952年之前,是新中國的國民經濟恢復期。在“保障物資供給,促進生產發(fā)展”為使命的解放初期,合作社一直是我國物資生產資料分配制度的一個主體。到1952年底,供銷合作社組織遍布廣大農村,已達3.2萬多個,擁有1.3億多社員,入社社員占農戶總數的90%以上,成為中國農村中舉足輕重的商品流通主渠道。

                  1953年,我國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啟動旨在實現把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yōu)樯鐣髁x公有制的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在這一時期,賈敏生寫道:“由于工業(yè)化經濟建設需要與農副產品供應緊張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使中國逐步納入計劃經濟的軌道。”

                  此時,中央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改組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其所領導的手工業(yè)合作社單獨建立組織系統和全國性領導機構,城市和工礦區(qū)消費合作社改為國有商業(yè),信用合作社劃歸中國人民銀行,漁業(yè)合作社劃歸水產部管理。

                  計劃經濟下的合作社很快步入輝煌期。1955年,全國農業(yè)生產合作社達67 萬個。此后經過1958 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和之后的工作調整,供銷合作社實質上成為人民公社的組成部分。它是全國農產品(除糧食和油料外)、農業(yè)生產資料(除大中型農機具外)和農村日用工業(yè)品的壟斷經營者。1978年供銷合作社商品零售額占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35.5%;占農村商品零售總額的68.2%。

                  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廖運鳳所著的《供銷合作社制度變遷的經濟學分析》一文,對合作社在這個時期的作用有過剖析:20世紀50年代建立的中國供銷合作社經過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融合,已經沒有合作社制度的內容與實質,成為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計劃控制農村經濟的重要渠道。農村的重要物資由它收購,農村所需要的生產資料由它統一供應。在這種高度集中的壟斷地位下,它所形成的利潤實際上是計劃利潤,也是中國通過“剪刀差”實現工業(yè)積累的基本方式。

                  對于合作社在這一階段的發(fā)展,賈敏生說:“這時的供銷合作社己經名不副實,它實際上是掛著合作社牌子的政府的農村商業(yè)部門。供銷合作社不僅同農民社員的關系疏遠了,而且由于長期執(zhí)行低價收購農副產品的政策,使之同農民的矛盾日顯突出。隨著改革開放后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廣泛推行和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供銷合作社在發(fā)展方向上陷入困惑。”

                  全民還是集體

                  1982年是供銷合作社發(fā)展史上的重要一年。這一年,供銷合作社開始進行體制改革。改革的重點是改變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來的集體所有制,由“官辦”改為民辦。

                  同一年,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商業(yè)部合并。這是供銷社歷史上第三次和商業(yè)部合并,其背后是對供銷合作社性質認識的反復和爭執(zhí)。

                  1958年,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先同城市服務部合并,改為第二商業(yè)部。6 月30 日,兩個商業(yè)部正式合署辦公。供銷合作社于1958 年起執(zhí)行國營商業(yè)財務制度,由集體所有制轉變?yōu)槿袼兄疲擅褶k改為官辦。

                  1958年的中國因為走上“左”的道路而進入一段曲折的歷史。1958 年12 月20 日,中央決定將已與國營商業(yè)合并的基層供銷合作社變成人民公社供銷部,這一機構提出了一系列口號:如大購大銷的政策,供銷業(yè)務一年計劃三個月完成;生產什么,收購什么,生產多少,收購多少;指山買市,指樹買果,指水買魚,甚至出現買空賣空現象。各種制度遭到破壞,給國家和供銷合作社造成嚴重損失,在1960 年“三清”時,供銷合作社損失高達27.6 億元。

                  同國家的車輪一道,這次錯誤在1961年由中央糾正,隨后在1962年,供銷合作社得以恢復,與國營商業(yè)分開。

                  情況在1970年出現反復。當年,商業(yè)部、糧食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工商管理局正式合并組成商業(yè)部。這次合并持續(xù)到1975年,當年,周恩來病重住院期間指示:中國農村大,農民多,農民問題是我黨始終要注意的問題,我們過去犯錯誤,在農民問題上比較多,要加強農村商業(yè)工作,恢復供銷合作社。2月,中央決定恢復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不同的是,恢復后的供銷合作總社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正式成為政府機構序列,而過去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群眾團體的名稱。

                  與前兩次合并不同,1982年在與商業(yè)部的第三次合并中,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牌子保留,設立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保留了省以下供銷合作社的獨立組織系統。此次合并持續(xù)到1995年。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離休干部、中國供銷合作經濟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傅德寶,曾撰文對供銷社的“三分三合”及其背后的性質問題作了深入探討。他認為,所有權問題是一切問題的根結。“此問題不明確,不解決,合合分分的問題仍然會存在。”

                  所有權問題源自1958年。這年5 月26日,李先念、程子華聯名向中央建議將第一、第二商業(yè)部合并起來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供銷合作社性質問題,應將基層供銷合作社及其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由集體所有制轉化為全民所有制。

                  1962年,供銷合作社與國營商業(yè)分開,但傅德寶認為“左”的思想并未肅清。1965 年,關于供銷合作社所有制的問題便又廣泛被討論。8 月4 日,總社黨組向中央匯報提綱中,一個重要內容是關于供銷合作社性質問題,明確說:“從基層社到全國總社都是全民所有制”,理由是“供銷合作社在所有制上應比農業(yè)所有制早走一步,用全民所有制商業(yè)的優(yōu)越性去引導和教育人民公社社員,堅定地走社會主義道路,樹立更遠大的理想”。

                  隨后在1965 年10 月,總社黨組提交了《關于改變供銷社性質體制向中央的請示報告》,12月,總社向國務院提交《關于改革供銷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報告》。

                  “從以上可以看出,總社對改變所有制性質的勁頭有多大,有多么地積極。所以對1982 年再次合并也就無所謂了,反正供銷合作社已經是國家機構序列,干部也都是官員了,供銷合作社怎么改,怎么變,與己不僅無損失,而且有益。這就是當時供銷合作社領導干部的心態(tài)。”傅德寶寫道。

                  政府機構、事業(yè)單位還是企業(yè)

                  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發(fā)布,為供銷合作社改革定調。這一決定提出,成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此次改革,并未如1975年一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之名將其列入政府機構序列。

                  北京商業(yè)干部管理學院合作經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王軍告訴《瞭望東方周刊》,1995年6月9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建方案的通知》,明確供銷合作總社機關為事業(yè)編制。1997年9月2日,國家人事部批復總社機關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范圍。2006年9月7日,中組部、人事部將總社列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整個供銷合作系統情況亦有不同。王軍說:“現在有很多改制的,應該沒有行政級別。但又像國企一樣,有參照(行政級別)。例如總社有人想到企業(yè)去,在總社是個局級干部,到企業(yè)可能當個一把手。企業(yè)一把手還有靠前的幾位領導,都是由各級理事會任命的。”王軍說。

                  原商業(yè)部供銷合作管理司副司長賈敏生告訴《瞭望東方周刊》:“我個人的看法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現在的定位不是很明確,它應該是一個全國性的涉農的經濟社團。按照中國特色,它的行政級別為正部級,領導干部的任命管理歸中共中央組織部。”

                  “供銷社是合作經濟組織,在國外類似于NGO這樣的第三方機構。在國內有點特殊,在黨的領導下,又有一定的獨立性。獨立性表現在很多方面,例如下面有搞經營的企業(yè)。”王軍說。

                  在管理方式上,供銷合作社也有其獨特性。

                  “供銷合作社的運作方式應該叫‘有條有塊’。總社下屬有一個供銷集團,這是由總社全額出資的,供銷集團下屬多個企業(yè),有農資的、棉花的、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的、再生資源的,等等。總社下屬有一些大的部門,發(fā)展改革部、合作指導部、科技教育部,等等,都叫部其實就是司局級的單位。總社這一層級上設有理事會、監(jiān)事會。理事會的主任要由理事會投票選舉產生。”

                  “省一級的供銷社不歸總社垂直管理,歸地方政府領導,市一級供銷社歸市政府領導,縣一級的歸縣政府領導。總社這一層級負責指導下級聯社(業(yè)務上的指導),而在人事、財政、收入分配、盈利等方面沒有垂直關系,除非總社在地方社里參股,集團就像子公司、分公司那樣管理。”王軍說。

                責編: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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