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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軒:吳英父女會見為何這么難?

                2012-03-21 10:17 來源:新京報

                  《看守所條例》正在修訂中,能否在新規中明確死囚的最后會見權利呢?

                  吳英案進入了最高法的死刑復核程序。吳英的父親表示,他一直未獲得允許會見女兒。她的辯護律師張雁峰的會見請求,則進入了“死循環”:看守所說,浙江省政法委有指示,會見吳英必須要有辦案機關批準。省政法委說:會見不歸他們管……(3月20日《中國經濟周刊》)

                  首先,律師被“踢皮球”,是“會見難”的常態表現,特別是在所謂“敏感案件”中。雖然相關法律都規定:律師拿著相關證件就應當允許會見當事人。最高法也認可律師有權會見吳英,但實踐中卻受到眾多杯葛:或用千奇百怪的“內部規定”限制會見。或什么理由也不說,但就是不讓會見……如此種種,最終使公民的受辯護權打折扣。

                  其次,關于吳英父親要求會見被拒。1990年的《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但看守所方面一般不允許近親屬見面。如果羈押的是“死囚”,只是規定“死刑執行后,要通知家屬”。所以,吳英父親難見女兒,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此前,藥家鑫被執行死刑,藥父也只是最后領到了骨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正因為“可以準許”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并非強制性,導致實踐中死囚的最后會見權利不是全部得到實現。

                  即使死囚生前罪惡滔天,讓家屬見最后一面,以體現司法的人道精神,這恐怕是當下社會的共識。好在出臺于22年前的《看守所條例》正在修訂中,能否在新規中明確“家屬提出會見應當批準”以保障死囚的最后會見權利呢?

                責編: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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