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除履行本條例第八條有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一)執行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集體決策制度;
(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監事會制度,加強對經營管理和財務等活動的監督;
(三)規范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腐敗工作職責。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定期對所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員預防腐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書面報告監察(預防腐敗)機關。
第十三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內部監督機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實行村務公開、社區事務管理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開展活動,誠信自律。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完善行業成員廉潔信用制度,維護行業誠信。
第三章 教育與宣傳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廉潔教育,把廉潔教育貫穿于國民教育全過程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職全過程。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結合執法、司法活動,協助有關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開展警示教育。
第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每年在本單位或者系統內部開展預防腐敗法律法規、職業操守等廉潔教育。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把廉政法律、法規和行為準則列入有關培訓的必修課程。
第十八條 各級領導干部每年應當參加一次以上廉政教育培訓。
擬擔任領導職務、執法崗位職務和其他重要崗位職務的,應當通過相關廉政法律、法規和行為準則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初任培訓,應當包括廉政法律、法規和行為準則等內容。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廉潔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總體規劃,貫穿于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各領域。各類學校應當將廉潔教育列入教學計劃,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學生采取課堂教學、校園文化、社會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廉潔教育。
鼓勵共產主義青年團、學校在青少年中開展守法誠信公民宣誓活動。
學校、家庭、社會應當相互配合,共同開展青少年廉潔教育。
第二十一條 監察(預防腐敗)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健全預防腐敗工作信息發布機制,宣傳預防腐敗法律法規,開展預防腐敗咨詢,普及預防腐敗知識。
監察(預防腐敗)機關應當協助、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自主開展廉潔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反腐倡廉宣傳教育作出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廉潔文化宣傳,組織創作、傳播廉潔文化作品。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在重要時段、重要版面開辟有關專欄、專題,開展預防腐敗輿論引導和廉潔文化公益宣傳,確保一定的時長和篇幅。鼓勵、引導社會各方制作、傳播廉政公益廣告作品。
鼓勵、支持各類廉潔教育基地(平臺)建設、廉潔文化創建活動和預防腐敗理論研究,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預防腐敗工作。
第四章 制度與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編制權責清單,將行政權力內容、權力依據、權力運行流程、權力運行結果等向社會公開,依照法定范圍和程序行使權力,并根據職能轉變情況及時調整權責清單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健全議事與決策規則,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除依法保密的外,有關決策事項、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及時糾正和處理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制定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辦理時限、優化辦理流程、依法公開辦理結果。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建立行政執法裁量權程序控制制度,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公開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管理職責、執行職責和監督職責相分離的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平臺,推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等公共資源進場交易。
各交易平臺管理中心應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應用網絡信息技術,向社會公開交易信息,實行進場統一受理,交易統一組織,評審統一管理,過程統一監督,信息統一發布。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公共決策網上互動、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社會事務網上辦理、公共資源網上交易、政府效能網上監察的要求,建立完善覆蓋所有行政部門,省、市、縣、鎮聯通的網上辦事大廳。
第二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部門外,各級財政部門和財政撥款單位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單位網站或者媒體及時、詳細公開財政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信息,有關信息應細化到末級科目。對預、決算之間或者不同年度之間數額變動較大的情況和項目,應當予以詳細說明。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退出機制,對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存續和調整情況逐步實行項目庫管理,有關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在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和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廉潔風險防控機制,明確各個崗位、各個環節的廉潔風險點,完善防控措施,落實防控責任。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完善內部廉潔風險防控機制。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根據監察(預防腐敗)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建議,針對已經發生的腐敗案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查找制度漏洞及風險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建議機關。
第三十三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核實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實。
擬提任領導干部的,應當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并逐步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如實報告的,不予提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及時報告。
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晉升職務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晉升之后被查處并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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