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房屋征收補償不公不準強拆

                2012-04-10 08:13 來源:新京報

                  

                  征收補償決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準予執行。昨日,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的七種情形。

                  2011年1月國務院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改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昨日,最高法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進行審查和裁定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并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 焦點

                  強執原則 強制執行實行“裁執分離”

                  【法釋原則】

                  最高法介紹,司法解釋在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的基礎上,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等方面,對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范。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確定補償標準,并強制被拆遷者接受,行政機關則是自裁自執。行政機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被控制。這往往會引發被拆遷者與拆遷者之間的暴力對抗。

                  “裁執分離”是指做出裁決的機關與執行的機關應該分離,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司法解釋將原來征收補償條例的第28條,從法院強制執行角度,做了具體規定。法院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主要是審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負責組織實施的角色。通俗地說,在強制拆遷問題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責編: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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