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債信息披露仍有待規范

                2012-10-19 08:58    來源:金融時報

                  信用債信息披露需進一步改進

                  在投資者逐漸意識到企業信息披露重要性的同時,管理部門也出臺或者修改了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當然,相關政策的出臺對企業信息披露形成一定制約,但是相比于股票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來說,還有很大的差距。信用債管理部門也應該借鑒國際國內各市場的成熟做法,加強企業信息披露的相關措施。

                  首先,各管理部門應該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及相應的懲罰機制。企業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以后,管理部門應該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具體的懲罰措施并予以公示,對于特別嚴重的,應該注銷其發債額度,并在限定期內不再受理其發債申請。

                  其次,應要求企業建立和完善其內部信息披露制度。信用債監管部門應該參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則強制信用債發行人建立和完善內部信息披露制度,不僅向監管部門報備,還應該向全市場披露,形成企業自覺主動披露信息的氛圍。

                  第三,要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中國的信用債市場至今未發生過違約事件,但是,零違約事件的情況總有一天會打破,必須提高投資者對企業信息披露的需求,使投資者認識到這不僅是自己的權利,而且對自己的利益及風險都有影響,才能推動企業的信息披露職責。

                  第四,要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在“發行人付費”模式下,中國的信用評級機構普遍存在高評企業信用的現象,并且與頻繁的等級上調相比,等級被下調的企業屈指可數,比如說川高速的核心資產被劃轉以后,償債能力已經有所弱化,但是相關評級機構并未下調其評級,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可信性越來越低,極大地影響了投資者的判斷。不僅是在發行階段,在債券存續期間,中介機構更應該擔負起跟蹤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的責任,督促企業進行持續信息披露。若企業披露的信息不規范,中介機構同樣應該受到懲罰。

                責編: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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