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暉被“討債” 社保基金會間接“中槍”成被告
5月21日,鄒宗利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下稱“社保基金會”)不履行法定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鄒宗利是誰?為什么要告社保基金會?
2012年7月以來,這位自稱“討債專業戶”的“維權金融女海歸”,一直通過各種形式舉報鼎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鼎暉”)總裁焦震偷取其介紹的投資項目。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下稱“社保基金會”)是鼎暉管理的人民幣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鄒宗利今年初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與鼎暉有關的投資信息卻始終未得到答復。鄒宗利認為社保基金會沒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侵害了原告知情權。于是,就出現了向“鼎暉”討債,卻把社保基金會告上法庭一幕。
全國社保基金是指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資金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所以,社保基金的信息公開特別受人關注。
鄒宗利訴社保基金案,也反映出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保基金會,在平衡保守商業機密與信息公開義務方面的尷尬。
鼎暉的信息,
社保基金會該不該公開?
鄒宗利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其與鼎暉的4項投資信息:社保基金會跟鼎暉簽署的投資協議;鼎暉向社保基金會提交的季報表;社保基金會對鼎暉托管的50億基金的風險管理措施;社保基金會對鼎暉的風險評估報告。
對此,法官認為此案所涉信息公開的核心有二:其一是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開申請后,是否對申請進行過審查,審查有什么結論?其二是針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被告是否有公開職責?
針對第一個程序問題,社保基金會的陳述表示,申請人鄒宗利提供的信息公開申請表是不完整的,鄒宗利沒有在申請表的簽名一欄簽字或蓋章,這不符合相關規定。
社保基金會方面有權要求鄒宗利將申請表補充完整,但其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系,其提供的電話通訊方式,撥打了幾次但無法接通,通訊地址和郵編屬于不同的地區,以致無法郵寄相關文件。這導致社保基金會方面無法告知鄒宗利應補充完整申請表。在申請表格補充完整之前,社保基金會有權拒絕相關答復。
不過鄒宗利認為,表格上的聯系方式有電話、電子郵件、快遞、自行領取等,社保方面為什么不發郵件、快遞以及在其到社保所在地溝通事宜時告知。“電話打不通的時候怎么不發短信?”鄒宗利認為,對方根本沒想把信息公開。
針對第二個信息公開范疇問題,社保基金會方面認為,上述申請公開的4項信息公開申請,都是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活動中產生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
社保基金會股權資產部副主任邢彪表示,社保基金會受國務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在這個委托下,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鄒宗利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是作為市場主體下投資過程中簽訂的協議,不是政府公開信息的范疇。
而鄒宗利認為,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投資與財報、投資盈利、基金財務報告等都是屬于公開的內容。其中專門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邢彪在庭審時反駁道:“指南所說的投資與財報,是說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個大基金層面的內容,而鄒宗利所述的是社保基金會在投資運營中和其他市場主體(比如鼎暉)在下面投了很多項目的基金,并不是這個大基金,在大基金層面,我們每年都通過網站和媒體發布。”
北京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社保基金會是否選擇公開投資運營信息,應該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界定。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政府信息公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通常是指由政府制作、保存,以及政府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所產生的信息。因此此案中信息是否能公開,歸根結底取決于它是否符合“政府信息”的定義,如果確實涉及商業秘密,可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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