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第一案濟南審結被判不當得利

                2012-06-29 10:04    來源:匯金網

                  張某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通過電話委托的方式,在短短的十天內進行了百余次黃金交易,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總金額達3.2億元,獲利2100多萬元。但他獲得的這兩千余萬巨款,卻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劃走,而張某也被銀行告上了法院。此案涉及金額巨大,并面臨諸多法律空白,社會關注度高,審理難度大,被很多媒體稱為“中國黃金第一案”.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銀行方面關于撤銷張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山東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3.2億元“紙黃金”交易引發訴訟

                  2006年5月30日,被告張某等人在濟南濼源工行申請開立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申請開立了個人賬戶黃金買賣(俗稱“紙黃金”交易)賬戶,通過該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采用電話銀行方式進行黃金買賣交易。自2006年6月29日起,張某以遠低于銀行黃金報價的價格買入,隨即又以接近銀行黃金報價的價格賣出,即買即賣反復操作,到當年7月8日,共進行買入交易65筆,買入黃金1067千克,金額1億5千余萬元;賣出61筆,賣出黃金1067千克,金額1億7千余萬元,獲利2100余萬元。濟南濼源工行認為張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劃走,并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

                  然而,張某卻認為自己根據工商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照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的認可,并不存在違規現象,交易合法有效。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黃金參考價格,選擇高于或低于參考價格成交,符合交易規則,濟南濼源工行無權撤銷已交易完畢的黃金買賣,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劃走的2100余萬元交易所得。

                  銀行是中介還是合同當事人

                  對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銀行在“紙黃金”交易過程中是中介平臺還是參與買賣的當事人。

                  “認定銀行在交易過程中的身份、地位對于本案至關重要。千萬別小看這名稱的差別,如果是中介的話,提供的是交易平臺,沒有權利撤銷這126筆交易。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撤銷權。”濟南中院辦案法官褚飛介紹說。

                  被告張某認為,濟南濼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臺,是“紙黃金”買賣的服務中介,不屬于買賣的一方當事人。他與濟南濼源工行之間系代理關系,濟南濼源工行無權撤銷已交易完畢的黃金買賣關系。而濟南濼源工行堅稱在這些交易中,銀行都是以買賣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張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褚飛遇到了一個不小的難題:銀行“紙黃金”業務雖然已開展多年,國內卻沒有任何相關的法律、法規,銀監會也沒有對這項業務制定任何交易規則。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張某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張某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

                  “從這些記錄來看,交易全是在張某與銀行之間產生的,在滿足成交條件后,銀行與張某進行"紙黃金"的買賣,銀行并非撮合客戶與客戶之間成交的中介。”這個細節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張某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于買賣合同。

                  是不當得利還是合法交易

                  被告張某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操作平臺進行黃金買賣,全部交易都經過銀行交易系統審核通過的,合法有效,銀行無權撤銷這些交易,他要求銀行歸還被其劃走的2100余萬元交易所得。

                  褚飛發現,被告張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以一種叫“止損委托”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托買入價均低于當時的銀行報價。“他委托買入價在141元至150元之間,所對應的銀行報價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間,成交價格都比對應的銀行即時黃金報價低5.01元至22.00元。”

                  而客戶按照止損委托方式交易時,電話銀行會通過語音方式進行提醒,“現在你將建立止損委托,如果你輸入的匯率優于即時匯率,委托訂立將不成功”.按照以上定義,張某采用止損委托方式時,其設定的買入價格,不應低于銀行的即時黃金報價。可是張某選擇了止損委托方式的同時,又以遠低于即時黃金報價設定買入價格,顯然不符合“止損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規則。

                  在審理中褚飛發現,按照中國工商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則,客戶以止損委托方式,設定低于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當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于該系統存在漏洞,計算機沒有做出正確判定,造成違法交易沒有被系統發現,被誤認為正常交易。

                  “工商銀行該交易系統在當時存在漏洞,其人為設定是即時報價上下浮動20%,就是正常交易,只要不超過20%即是合法交易,系統就會予以確認,其實在20%之內也有非法交易,張某就是鉆了這個空子,這些交易其實并非銀行本意。”褚飛告訴記者。

                  通過查詢交易記錄詳單,褚飛還發現張某曾經將黃金交易價格設定為幾元,甚至1元錢,來試探銀行交易系統的底線。開始的時候,系統因為張某設定的黃金交易價格過低,不予接受。之后,張某繼續提高價格底線,直到試出其報價在低于銀行即時報價20%亦能成交這一個節點,就大量進行交易。

                  褚飛表示:“張某利用銀行系統的漏洞頻繁交易達126次,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這種既違反交易規則,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交易行為,法律不予保護。”

                  對銀行而言,因為其交易系統未能作出正確識別和判斷,導致異常交易結果的發生,屬于銀行通過個人賬戶黃金買賣交易系統表現出來的重大誤解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于有人將該案與發生在深圳的“許霆案”相提并論,褚飛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兩個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銀行出現的漏洞,不當獲利。但區別在于本案被告張某沒有實實在在拿到錢,銀行已及時將其不當所得劃走。張某是利用銀行交易系統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規則的不完善,心存僥幸,進行的投機,但其只是投機行為,沒有構成詐騙,不構成刑事犯罪。”

                  來源:大眾日報

                責編:王金
                0
                我要評論
                用戶名 注冊新用戶
                密碼 忘記密碼?

                專題推薦

                商學院第二期:品牌匯

                品牌匯

                如何理解品牌?企業為什么創立品牌?

                共筑中原夢

                共筑中原夢

                中原夢必須依靠河南一億人民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