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重疾險需明確觀察期

                2012-07-09 10:27    來源:北京商報

                  案例:被保險人李某于2010年1月28日投保《國壽鴻康兩全保險》及《國壽附加鴻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元,已交保費4428元。2011年1月30日,李某在某醫院檢查后被確診為非霍奇金惡性淋巴瘤。李某于2月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萬元。

                  接到理賠申請后,保險公司經審核,得知保險人惡性淋巴瘤確診日期確實為2011年1月30日,系超過觀察期兩天后出險,根據相應保險責任條款約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因此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萬元。

                  所謂觀察期是指在醫療險、重疾險這幾類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時間內保險公司不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普通住院類醫療保險的觀察期一般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險的觀察期一般為90天、180天、一年。

                  “該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觀察期的設置,發病時間及確診時間非常關鍵。”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投保時一定要注意觀察期,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宋婭)

                  

                責編: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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