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被定位為商業保險受質疑
在我們這個自然災害多發的農業大國,多年來,加快農業保險立法,依法建立持續穩定的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的呼聲頻擊國人耳鼓。但如今我國第一個農業保險法規——《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終于面世開始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它不僅傳達出“農業保險發展終將有法律保障”的積極信號,也引發不少的憂慮和質疑。
有專家指出,意見稿總體上是商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條例。它混淆了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不同性質,與現行農業法及國家相關政策精神矛盾,也沒有尊重互助保險組織多年的努力和實踐。
除了相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在近日相關采訪中,記者還感受到農(漁)民對條例的困惑、互助保險組織因而產生的沮喪情緒等。
一些業內人士、專家學者指出,我國農業復雜多樣,農業保險需要不同保險組織的合作,不能搞單一制。條例應明確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的合法地位,給它們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農業保險本質是農業政策
“農業保險立法必須與商業保險分開,另行規定。更不能用商業保險辦法經營農業保險。”5月11日下午,郭永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郭永利從事農業保險工作25年,是民盟中央農業委員會委員、原國務院農研中心副研究員,目前在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農林部任首席專家。這次條例意見稿出來后,他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一份充滿質疑的意見書。在他看來,意見稿將農業保險定位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從根子上就是錯誤的。
郭永利強調,農業保險的本質是國家為農民建立的公共風險保障制度,應謀求農民和公眾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商業保險。在他看來,農業保險不屬于保險法調整范疇,這也是國際慣例,美國、日本、法國等基本如此。
在近日召開的一個相關研討會上,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表示,在立法宗旨上,意見稿與2009年、2012年中央1號文件及農業法相抵觸;在立法思路上,農業保險條例不應是保險法的配套法規,而應是農業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
庹國柱還認為,意見稿表現出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錯誤。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不是“政府兜底、強制性”,而是國家財政支持。
據介紹,鑒于農業保險的獨特性,多年來,無論是農險專家還是相關法律學者,不少人認為農業保險立法應獨立于保險法之外。上世紀90年代我國研究起草保險法時,將原本已經寫入、打算獨立成章的發展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的內容拿出,原因即認為放在里面不合適,應另行規定。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就啟動的農業保險立法,歷經波折、幾經易稿,且曾以《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為名。
互助保險組織認為有失公平
上述意見稿公示后,陜西、湖北等地農機安全互保協會給一位農險專家發來短信說,這個條例沒有鼓勵支持農民發展農業互助保險的意思,不符合農業保險的本性。據介紹,上述兩協會目前已分別有農機戶會員23萬和108萬。
說起我國從事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的機構,最有名的大概要算有近20年歷史的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在近日采訪中,記者也分明感受到協會上下的低落情緒。
互助保險組織的失望,不僅源于意見稿將一直呼吁走政策性保險之路的農業保險給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定位,更因為意見稿中這樣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險組織,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一位“老農險”頗為激動地說,難道這個條例把農業法關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的規定給槍斃了?互助保險組織竟然既不鼓勵也不發展了?
與這些略顯情緒化的意見相比,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有關負責人的話則相對理性:“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扶持發展漁業互助保險,在條例中沒有得到體現??v觀保險歷史,不同保險組織及模式在時間上是繼起的,在空間上是融合的,鑒于農業(漁業)的特性,不同保險組織應該發揮各自優勢,形成整體合力。我們并不排斥商業保險公司,只要我們被認可,漁民愿意投保誰就投誰。我們需要的是作為一個平等的市場主體,需要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p>
記者了解到,上世紀90年代初,商業保險公司看到漁業保險市場風險大、賠付高、沒利潤而退出。為了給漁業和漁民提供一個風險保障的制度和體系,農業部在1994年7月成立了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后更名為中國漁業互保協會)。2011年漁業互保承保漁民93萬人,漁船7.3萬艘,收取保費10.6億元,提供了1780億元的保障。18年來風險準備金積累8億元。
與之相對照的是,2011年各家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的農業保險(除漁業外)共收取174億元保費(含中央財政補貼97億元),卻只提供了6500億元的保障。
5月10日,記者見到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舟山華鷹遠洋漁業公司董事長李科平。這位早在1995年就參加漁業互保的“船老大”,對漁業互保非常認可。他說當初他們都是老舊船,保險公司只保新船、保大船,漁業互保卻給保,這讓他們很欣慰。
李科平說,互保協會還免費幫他們進行船員安全技能培訓、添置安全設備、配置醫療設施等。出了事,協會工作人員會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如果出現漁民死亡和失蹤,協會還特事特辦,三天內支付一半的賠償金,幫助處理善后。這些保險公司還很難做到。
談起正在征求意見的條例,仍不失漁民的木訥與樸實的李科平不明白,“明明做得好好的,為什么又要變?”
記者還被告知,2005年以來,我國道路交通法把農機保險規定為法定保險,但實際上保險公司怕虧損、農民買不到保險,農機監理不給拖拉機掛牌、年檢、辦證,拖拉機上路沒牌交警就罰錢扣車。一時間大量農機裸奔,安全管理失控。后來陜西、湖北等省農機局請專家幫助成立了農機安全互助協會,開展了農機安全互助合作保險,問題才開始解決。目前陜西財政還給農民40%的互保會費補貼。互助保險事業正在此領域快速發展。
有專家指出,互助保險具有商業保險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意見稿對互助合作保險組織有失公平。條例應明確和承認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農業部建議發揮互保組織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一位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農業災害補償機制是一個體系,不是哪個部委單打獨斗能建立起來的。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各有各的主線,可相互滲透、相互合作,不要輕易否定任何一面。
記者了解到,在多年的農業保險立法期間,農業保險專家、農業部門、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等多次反映過意見建議,但被采納的情況并不理想。針對目前的意見稿,上述方面再次提出意見。其中,今年3月農業部提出意見稱,“在有關制度設計上,應當充分考慮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的特殊性,尊重農業保險實踐,發揮各類農業保險組織包括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的作用,科學界定保險范圍和有關部門職責。”
農業部還建議將一些條款中的“保險公司”改為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組織)、刪除第四十一條,即繼續經營2年的規定等。
還有專家認為,應召開有各方代表、專家學者等參加的立法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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