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實施 旅行社宣傳太“朦朧”或遭罰

                2013-09-04 10:52 來源:廣州日報

                  《旅游法》10月實施 旅行社宣傳太“朦朧”或遭罰

                《旅游法》10月實施 旅行社宣傳太“朦朧”或遭罰

                  《旅游法》10月實施 國家旅游局細化有關規(guī)定 部分行程在國慶期間也按《旅游法》執(zhí)行

                  《旅游法》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昨日,國家旅游局在關于執(zhí)行《旅游法》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中指出,今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包價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應當按照《旅游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對相關法規(guī)做出了細化規(guī)定。

                  有分析指出,新法規(guī)實施后,一批經營不規(guī)范的中小旅行社將面臨沖擊,有可能引發(fā)新一輪的行業(yè)洗牌,行業(yè)未來將從單一的“價格戰(zhàn)”變?yōu)閮r格、服務、品牌的綜合競爭。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可先行墊付賠償

                  國家旅游局指出,現(xiàn)行旅游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等法律規(guī)范,與《旅游法》對旅游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旅游法》的規(guī)定。對于今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在明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guī)定的相應許可條件。 

                  在旅行社的設立方面,擁有“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對于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行社拒不墊付的,由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游主管部門決定。 

                責編: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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