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被告繼承遺產 被告不承擔還款責任

                2016-12-02 10:09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王崇 劉香勇)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郭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間,李某因病去世,郭某手持借條向李某的母親趙某、李某的妻子方某討要借款,趙某、劉某沒有承擔還款責任。郭某將趙某、方某告到了法院。經過審理、河南省鎮平縣依法判決被告方某償還原告李某20萬元及利息。被告趙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2015年3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當天下午原告及其兒子通過銀行向李某指定的帳戶轉款人民幣20萬元。現李某因病去世。

                  郭某拿著借條要求李某的母親趙某、李某的妻子方某承擔還款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趙某辯稱本案借款的真實性不能確定,不清楚李某生前是否借款;即便李某生前所借人民幣20萬元屬實,此借款應為李某生前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家庭共同債務。

                  鎮平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承擔償還責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趙某繼承了死者李某的遺產,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留有遺產并由繼承人繼承,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鎮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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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張亞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