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因為經濟糾紛把欠款人劫走 被判刑

                2016-10-25 09:42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李軍良 趙軍)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最容易產生的就是經濟糾紛。發生了經濟糾紛,很多遭受損失的人認為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于是為了迫使對方早點還錢或賠償,就采用一些恐嚇或者毆打等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但是這樣做的后果可能是不僅損失得不到挽回,自己還會因此觸犯了法律,要遭受法律的制裁,得不償失,悔恨終身。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為經濟糾紛對對方非法拘禁的案件,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5月10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同李某甲妻子馬某、王某妻子陳某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黑色寶駿730汽車,路過鎮菩路米蘭風尚酒店時,被告人李某甲發現與其有經濟糾紛的被害人許某的車輛停在酒店門口,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二人至酒店三樓尋人未果,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又竄至酒店六樓602房間,于5月11日0時12分將被害人許某挾持至車上。王某駕駛車輛沿南環路向西行駛至融奧星城小區東門口處,又換乘車牌號為豫R的黑色豐田牌轎車。在帶著許某行駛、停車過程中,李某甲、李某乙對許某進行毆打。后駕車經312國道、207國道至南環路環球國際娛樂會所門前,停靠期間,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均接到其妻子電話說被害人家屬已報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遂將許某于2016年5月11日2時10分許送至鎮平縣城關派出所。經鎮平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許某的傷為輕微傷。案發后,雙方達成諒解協議。2016年5月11日、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先后到鎮平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鎮平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鎮平法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民間債務糾紛可通過協商調解、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來解決,切莫以非法方式解決爭端。人與人之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受損者沒有傷害別人生命健康以及限制別人人身自由的權利。無論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一旦觸犯法律,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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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陳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