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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劃歸自行車管理

                2012-09-06 19:24 來源:映象網

                  電動自行車在美國的普及率并不高,而且很大程度上屬于一種休閑設備,較少專門用作出行工具。主要原因就是,美國公共交通系統發達和私人汽車擁有量極大。

                  不過,由于能源形勢日益嚴峻,美國從總體上還是鼓勵人們盡量多使用電動自行車,因此,聯邦立法對于電動自行車的界定相對寬松一些。

                  根據《聯邦電動自行車法》,電動自行車是指配有完全可使用的腳蹬,裝有功率小于750W的電機作為輔助動力,同時最高速度小于32公里/小時的兩輪或者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屬于普通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輛。

                  不過,盡管該規定把電動自行車歸入普通自行車范圍,但是是否允許上路,允許哪些電動自行車上路,以及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以及年齡限制,是否需要駕照等問題都由各州決定。部分州允許其上路,但規定了嚴格的規范,而有的州至今仍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


                責編:蔣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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