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3月1日施行 被派遣人員應辦社保

                2014-02-17 06:34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節后求職高峰期,除了高校畢業生,4050人員、農民工等也占據很大比例,今年有些新規要留意。

                  昨天,河南商報記者從省人社廳得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已經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比例

                  被派遣勞動者

                  不能超用工總量的10%

                  按照《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其中,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的總和。

                  按照《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用工時,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是,只能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保險

                  被派遣勞動人員

                  也應享受社保

                  按照《規定》,被派遣勞動人員也應享受社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記者 楊曉楠)

                責編: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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