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后處級以上干部職務犯罪減刑須上報省高院

                2013-12-31 06:28 來源:鄭州晚報

                  30日,在許昌禹州省第三人民監獄報告廳,省高院對這里的32名罪犯進行了公開宣判,30人獲陽光減刑,其中2名罪犯被宣告不予減刑。省高院副院長袁永新隨后表示,30日是高院首次對判處無期徒刑至死緩的32名罪犯進行公開宣判,為解決減刑過快,幅度過大,數量過濫等問題,今后處級以上干部的職務犯罪,減刑前必須向省高院報告。

                  現場:兩名罪犯“表現一般”減刑被否

                  30日宣判的30名罪犯因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受到表揚、記功,評為積極分子而分別獲得減刑。但又因他們犯罪性質及后果都特別嚴重,因此法院沒有同意監獄提請的減刑意見,而分別給予了從嚴減刑。而其中罪犯鄭某某和王某某雖然在服刑期間也受過表揚,但因其主觀惡性較深,難以改造,省高院給出了“不予減刑”意見。

                  鄭某某:先是因盜竊被勞動教養3年,后因犯流氓罪被判刑7年,刑滿釋放后,積極參加涉黑組織,實施一系列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累犯。

                  評價:服刑2年多以來,被刑罰執行機關5次評定為表現一般;刑罰執行機關預測其主觀惡性較深,難以改造。

                  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刑7年6個月,后又被判刑1年6個月,后來又被判刑8個月。2005刑滿釋放后, 2次盜割通信電纜,又犯盜竊罪,構成累犯,還交代此前強奸、殺害女中學生柴某,經查證屬實。

                  評價:該犯在本次判刑前,多次受過刑事處罰,主觀惡性深,再犯危險性高,改造難度大。減為無期徒刑后,3次被刑罰執行機關評定為表現一般,刑罰執行機關預測其主觀惡性較深,難以改造。

                  數據:2013年不予減刑12件,從嚴減刑300件

                  袁永新說,去年以來,省法院成立了獨立建制的減刑假釋庭。今年以來共審理無期徒刑減有期徒刑案件906件。

                  除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宜開庭和罪犯生病不能參加庭審外,共開庭審理減刑案件605件。經審理,決定不予減刑12件,300起案件從嚴減刑。

                  重點:處級以上干部犯罪后減刑要上報高院

                  針對為何有些高官判了很多年,最后沒幾年就出來了?

                  對此,袁永新也不避諱地說,職務犯罪案件一直社會關注度高。此前,這類犯罪的減刑材料都由監獄方提供,向省高院提請減刑,省高院按照流程,對減刑申請進行書面審理,并加蓋印章。

                  他強調,今后全省中級法院對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對以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減刑的案件和單次減刑二年以上的案件,裁前必須報告省高院。對處級以下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裁后要向省高院備案。

                  改進:“唯分數論”要打破,杜絕權錢交易

                  “今后法院要在減刑的條件上盡量避開考核分數和記功、表揚,要擯棄以分來作為減刑依據?!痹佬抡f。

                  如果這個罪犯表現一般,考核分數完成了,自認為達到了減刑條件后,馬上表現又反復起來,就像宣判的王某某一樣,刑滿釋放后,又盜竊,又強奸殺人的,因此,要打破“唯分數論”, 破除以分折刑的弊端,逐步建立減刑條件綜合評價制度。(記者 魯燕)

                責編:王文靜
                0
                我要評論
                用戶名 注冊新用戶
                密碼 忘記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