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一農民關押近12年后被判無罪 獲賠98萬余元

                2013-12-18 06:33 來源:大河網-河南商報

                  李懷亮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 平頂山中院供圖

                  李懷亮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 平頂山中院供圖

                  17日上午,平頂山葉縣農民李懷亮收到了平頂山中院的98萬余元國家賠償款。2001年8月,因涉嫌故意殺人,李懷亮被關押。直至今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其無罪,李懷亮才重獲自由。對于收到的國家賠償款,李懷亮認為賠償偏低。

                  賠償

                  索賠380萬余元,最終獲賠98萬余元

                  17日上午,李懷亮從平頂山中院拿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在被宣告無罪后,今年6月3日,李懷亮向平頂山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平頂山中院賠償379.67萬元。此后的一次聽證會中,他將申請數額增加至380.12萬元。平頂山中院認為,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并被判處刑罰,經重審宣告無罪后,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由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即平頂山中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平頂山中院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共計98.08227萬元。

                  焦點1

                  能否要求節假日三倍賠償?

                  在申請中,李懷亮要求賠償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87.88萬元(節假日三倍賠償)。

                  平頂山中院:李懷亮從2001年8月5日被公安機關留置盤問至2013年4月25日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公布的2012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為182.35元,依此標準,應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227萬元。李懷亮提出的節假日按上述標準的三倍賠償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焦點2

                  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為何只有20萬元?

                  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李懷亮以老母生未養死未葬、未成年兒女未撫養、生病、個人生活等為由,要求平頂山中院賠償60萬元。

                  平頂山中院:根據李懷亮被羈押時間,錯判的罪名、刑罰、糾錯情形及對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響等具體情況,結合平頂山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李懷亮要求賠償6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焦點3

                  母親贍養費、兒女撫養費等能否索賠?

                  在申請中,李懷亮要求平頂山中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母親十年贍養費、未成年兒女撫養費等。

                  平頂山中院:關于賠償治療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的醫療費等的請求,李懷亮所稱疾病屬常見性慢性疾病,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羈押期間誤工費的請求,已包含在人身自由賠償金中,亦不予支持。

                  對于要求補償的養老保險費、母親贍養費、兒女撫養費等,均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的調整范圍,法院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聲音

                  李懷亮認為賠償偏低,是否復議未確定

                  “坐牢12年,但拿到的賠償金還不到百萬元,我們太失望了。”李懷亮說,此前他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60萬元,但最終只有20萬元。

                  李懷亮的代理人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永杰律師和藺文財律師均認為,與浙江張氏叔侄案的賠償相比,李懷亮案賠償的數額明顯偏低。張氏叔侄案,羈押10年,賠償110萬元,“每個無辜公民的自由同樣寶貴。”

                  王永杰律師稱,需要與李懷亮及其家人商量后,才能決定是否向省高院申請復議。

                  釋疑

                  以后若發現李懷亮是真兇,國家賠償要追回嗎?

                  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曾解釋,由于法院工作的問題,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導致李懷亮被關押近12年。

                  張立勇說,國家賠償,是賠償李懷亮被錯誤關押的12年,是賠償“以人家的自由為代價,抵換我們工作的問題”。即便以后發現李懷亮是真兇,也不能追要這筆國家賠償,“那是另一回事。”

                  【案件回顧】

                  2001年8月2日夜,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13歲女孩郭某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懷亮因當晚曾在案發現場附近經過,成為嫌疑對象被刑拘、批捕。

                  2004年5月,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其約定盡量判李懷亮死刑,該案因此被稱“死刑保證書案”。

                  今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宣告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李懷亮也因此被稱為“國內疑罪從無當庭無罪釋放第一人”。(記者 趙強)

                責編:王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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