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男子制售假復方氨基酸注射液4萬余瓶 獲刑兩年

                2013-04-19 21:20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訊(記者 蔣宇飛)南陽男子孫兵(化名)伙同他人在出租房內,使用從石家莊購買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復方氨基酸注射液,共銷售47460瓶,銷售金額達208824元。

                  4月19日上午,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生產、銷售假藥案,并進行當庭宣判。

                  63歲老漢為了還債,利欲熏心

                  “2000年前后我辦過一個廠,后來破產了,因為我歲數也不小了,所以為了還債冒險做這個,賺的錢也都用做還賬了。”今年已經63歲的孫兵這樣解釋自己的犯罪動機。

                  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孫兵在南陽市租住的院落里,使用從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購買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標示為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復方氨基酸注射液。

                  后分別向南陽市建陽醫藥有限公司銷售30700瓶,向南陽市行健醫藥有限公司銷售16760瓶,共計銷售金額208824元。

                  孫兵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犯罪動機時嘴里一直說自己不懂法,現在也很后悔,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庭審理后認定被告人孫兵假冒復方氨基酸注射液對外銷售,銷售金額208824元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決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13萬元。

                  只要從事就犯法 將會嚴厲打擊

                  “像今天的被告人,其行為對整個社會的危害極大,危害面也很廣,因為假藥并不針對某個人,而是面向普通大眾,這個行為只要從事了就犯法。”本次庭審審判長杜玉明表示將會嚴厲打擊此類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

                  據杜玉明講,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后,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打擊力度就提高了。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實施之前,銷售假藥罪的定罪標準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而這一條的存在,對于定罪來說門檻很高,因為一些假藥短時間內并不一定明顯對人體產生嚴重危害;而實施之后,定罪的標準就寬泛了許多,只要從事就犯法,特別是注射類藥品和急救藥品。”杜玉明說。

                  據悉,此案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入開展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活動之一,河南高院此次專項活動從4月份一直持續至7月初,將堅持依法嚴懲,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重判重罰。6月底,河南高院將公布我省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責編:李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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