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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都簽了,賣家突然要加價;房子買了,房產證到手,卻發現土地使用權證被抵押。新“國五條”出臺后,二手房交易井噴,但如果遇到這些“突發狀況”,您該咋辦?
今天是“3·15”,鄭州市惠濟區法院昨天通報了3起二手房交易典型案例,供大家為“房事”維權時參考。
案例 1
簽過合同了 賣家突然要加價
2010年9月18日,顧先生和陸先生、安心房地產公司(化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陸先生把一套60余平方米的房子賣給顧先生,售價21.7萬元。
但幾天后,陸先生說“最近房價漲了”,要顧先生加價。
法院調查后發現,這處房產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楊女士,沒經楊女士同意,共有人陸先生就把房子賣了。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
提醒
買房時需房屋共有人一塊簽合同
法院提醒,由于要核對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和賣房人的身份是否一致,買房改房時,必須要賣方夫妻二人同時到場,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房屋有多個共有人,要全體共有人共同簽訂合同。
案例 2
買房后發現土地使用權證被抵押
2011年10月22日,吳先生花505萬元買了方先生在黃河南岸的一套341.84平方米的別墅。簽完合同,方先生把房屋所有權證給了吳先生。
由于一直沒拿到土地使用權證,吳先生到處查詢,不久后發現,該房的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被抵押了。
由于買房時方先生沒有向吳先生提供關于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最終使吳先生在重大誤解情況下簽訂了合同,法院判決撤銷了雙方的合同。
提醒
買房時要查驗產權是否完整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要同時轉讓、抵押,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法院提醒,買房時,要到房管局查驗房屋產權有沒有瑕疵,比如產權是否完整、有沒有被抵押、房改房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以及產權單位是否存在限制出售約定。
案例 3
7年前買的小產權房被賣主占了
2004年5月,房先生在北環南王寨新村附近買了一套小產權房。
2011年5月1日,當年的賣主突然把房子占了。房先生把賣主告上法庭,要求返還15萬元購房款。而賣主提出反訴,要求房先生支付10萬元“房屋占用費”。法院認為,因為涉及小產權房,賣主不是該村村民,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判處賣主返還房先生15萬元購房款。
提醒
買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的產權證通常不是由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法律規定,只有與集體土地有特定身份關系的農村村民,才能購買或經拆遷回遷取得小產權房。
而且,小產權房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買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記者 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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