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報報道了鄭州許多新建小區長期使用臨時用電的事。
對此,鄭州市房管局相關人士稱,對于臨時用電能否交房,老《條例》規定籠統,新的《管理辦法》雖然對臨時用電能否交房有明確規定,但受新規約束的樓盤都尚未交付。
該人士稱,已經交房且還在使用臨時用電的業主,可以到房管局信訪部門進行投訴。
業內人士
臨時用電能否“轉正”得看關系?
在鄭州市航海路上一小區居住的李女士稱,與同事幾乎同時買房、同時交房,同事的房子通的是正式用電,她的交房后半年才用上正式電。這是為什么呢?
一位了解房地產行業的業內人士稱,通常情況下,供電部門不會為樓盤的分期開發分別建設變電站。因此,樓盤的開發周期越長,先期入住的業主使用臨時用電的可能性越大,持續時間也越長,“開發商往往到項目后期才去解決,增加了‘臨時用電’出現的可能性?!?/p>
他說,即使在供電部門把市政管網連接到小區門口的情況下,要使樓盤的臨時用電全部“轉正”,也需完成修建配電房、鋪設小區內電力管網以及安裝室內電路等方面的工作,“這是一大筆資金投入?!?/p>
該人士稱,目前鄭州市已經交房的樓盤中,很大一部分使用的還是臨時用電。除了資金方面的因素,也有關系協調方面的原因。主要還是看開發商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關系好,就容易協調,用電問題就容易解決。
鄭州市一家房地產公司負責人稱,開發商也想在配套設施完善后再交房,“但用電問題牽扯到很多復雜的因素,涉及幾個部門的協調工作是否做到位?!?/p>
配套設施滯后,影響臨時用電“轉正”
鄭州一位房地產開發商稱,一個新樓盤開建之前,配套設施至少得提前一年向相關部門申報。即便如此,房子建好后,水電氣暖仍無法及時供給。
在他看來,這是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與市政配套落后之間的矛盾,“城市建設的藍圖有了,但實際執行跟不上?!?/p>
另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在現行體制下,房產項目的立項和管理由建委、房管部門主管,而市政配套建設則由相關的市政配套建設部門掌管。這造成住宅建設與市政配套建設不能同步,市政供電設施就是其中問題之一?!霸谑姓涮自O施沒有到位的情況下,開發商只能長期使用臨時用電,等待市政供電網絡覆蓋到社區周邊?!痹撊耸空f。
疑問
《管理辦法》能管住臨時用電嗎?
小區臨時用電,頻頻引發停電問題,嚴重影響小區居民正常生活。
鄭州市2011年頒布的《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只有將“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電力配套設施工程取得電力企業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開發商才能向業主交房。
有業主提出:“既然有規定,為何沒有執行?”
對此,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開發處副處長侯蘇說,《管理辦法》出臺比較晚,并不是對所有小區都適用,只對2011年10月12日之后拿到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具有約束作用。據他了解,目前,《管理辦法》出臺后的在建項目都沒有交房。
他稱,《管理辦法》的適用是根據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時間,而不是交房的時間。
而政府雖然之前出臺了《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條例》中對交房條件只有籠統的規定,并沒有規定交房“必須接入正式用電”。所以,業主很難維權。
但他認為,那些已經交房且使用臨時用電的業主可以向房管局信訪部門投訴,會將開發商行為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開發商的信譽會受到影響?!?/p>
說法
供電公司只賣電,別的管不了?
鄭州一位房地產業內人士稱,目前的情況是,《條例》和《管理辦法》對已經交房仍使用臨時用電的樓盤沒有直接約束力。
在交房前,供電部門對是否是臨時用電有所約束嗎?鄭州電力公司宣傳部門的一名工作人員稱,他們只給開發商提供用電方案,但用什么電,取決于開發商。
她表示,在交房前,如果開發商用的是臨時用電,他們登記的就是臨時用電;如果開發商申請了正式用電,他們登記的就是正式用電?!拔覀兪瞧髽I,是賣電的,用電方繳費、辦手續,我們賣電。”
“現在開發商即使沒有取得正式用電證明,仍能進行房屋買賣,他們在交房時是否接入正式用電,我們也管不了?!彼f。
征集
隨著經濟發展,鄭州城區框架逐漸拉大,眾多新樓盤建成交房,可能會存在水電氣暖等基礎設施不完善、臨時用電、燃氣不通、暖氣不通等情況。(河南商報記者宗雷段睿超 李政)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