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了駕照降級制度。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新規實施之前已經發生的違法記分和交通事故,將不作為降級的依據。
新規中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或者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駕駛證將被降級,公安交管部門將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且是逐級降級,最低降到C1。
河南商報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對于新規實施前,也就是明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的違法記分和交通事故,不作為降級的依據。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記分、事故和審驗記錄,才作為降級的依據。另外,新規明確了一點,就是駕駛證被扣期間,不能申請補證。(記者 李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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