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出租車司機要"單飛" 出租車公司將其告上法院

                2012-09-15 07:09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鄭州一出租車司機要"單飛" 出租車公司將其告上法院

                  出租車公司起訴的哥,要求繼續和其履行“掛靠合同”

                  經審理,法院最終駁回出租車公司的這一要求

                  核心提示

                  脫離公司干個體,鄭州的哥孫先生的“單飛”舉動惹怒了其原掛靠的出租車公司,出租車公司遂將孫先生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9月1日,鄭州二七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最終駁回了出租車公司要求繼續和孫先生履行“掛靠合同”的訴請。出租車應該“公司化”還是“個體化”,該案的審結再次引出了這一話題。

                  你快回來,咱倆有合同!

                  我要飛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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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靠太別扭 的哥要“單飛”

                  2008年5月,孫先生與鄭州市一出租車公司簽訂“掛靠”合同,將其所有的豫AT7XXX號出租車掛靠在該公司經營。車輛產權、經營權、使用權歸孫先生,出租車公司擁有對車輛和經營權、使用權的管理權。車輛經營權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合同到期后自動順延至該車經營權期滿時止。孫先生應在每月25日~27日向公司交服務費170元,還有公司代收的出租車及從業人員應交的規費、稅費等。

                  “沒白沒黑地在路上拉活,回頭一算嚇一跳:投入18萬至20萬元進一個公司,干到8年車子報廢,搞不好還要賠錢。”孫先生經過利益權衡后準備“單飛”。

                  2008年11月,孫先生向鄭州客運管理處申請變更換發《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管理處不予辦理。他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2009年9月判令客運管理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10年2月25日,孫先生向客運管理處出具一份愿意在原公司經營的保證書后,當年3月辦理了《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2010年5月25日,與出租車公司履行“掛靠合同”滿兩年的孫先生,向出租車公司送達一份個人聲明性質的《通知》:本人已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再掛靠出租車公司經營;之前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均無實際約束力,即自行終止……

                責編:周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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