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不認識的人繳了3年多電費

                2012-08-31 06:48 來源:鄭州晚報

                  自己的銀行卡替不認識的人交了4646元電費,銀行卡的主人張女士告了銀行。

                  昨天,金水區法院判張女士輸了官司,這是怎么回事?

                  蹊蹺:替別人交了4646元電費

                  張女士訴說,她在鄭州一家銀行辦借記卡一張,用于代扣電費。

                  去年8月,她突然發現有個李先生的電費也是從她的銀行卡中扣除,“這個人我根本不認識他”,她找到銀行處理。銀行隨后為她出具了電費代扣明細,也承認李先生的電費共計4646余元是從張女士的借記卡中扣除。“不過,張女士既然提出來了,從當月開始銀行就不再從張女士的卡中代扣李某的電費。”銀行方說。

                  可是,張女士仍不愿意,“我從沒有讓銀行從我的卡中代扣李先生的電費,現在出了這樣的事,一定是銀行的錯”。

                  銀行:電費代扣需本人操作才能完成

                  銀行辯稱,根據銀行合約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

                  銀行卡由張女士本人持有,交易密碼又是張女士設置的,代扣電費時,需連續輸入兩次電費戶號,才被確認。

                  去年8月銀行接到張女士的求助后,積極協助調查其卡下所簽訂的電費代扣協議及代扣明細,結果查出其卡下有另外一個戶號的電費代扣協議。

                  銀行認為,張女士應該向此戶號下的“實際應繳電費的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判決:沒證據顯示銀行存在不當行為

                  法院查明,2006年張女士與銀行簽訂有代扣電費書面協議,同年5月23日,張女士撤銷了原有的書面協議,當天又在柜員機上辦理了(電子簽約)代扣協議。

                  去年8月,張女士稱其發現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21日止李先生的電費是從她的借記卡中扣除,共15筆,4646元。

                  今年6月28日,銀行申請公證處對電子數據庫導了代扣電費電子簽約信息的過程及內容辦理保全數據公正,公證書中顯示:2006年3月12日,張女士通過自己的借記卡為李先生的電費戶號辦理了代扣電費協議。

                  法院認為,張女士以沒有為李先生的戶號在該銀行辦理過電費代扣協議為由要求銀行返還所扣電費,但是不能舉證銀行存在不當行為,所以判決張女士輸了。(記者 魯燕)

                責編:駱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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