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訊 交了錢,買了房,549天后才住上。
延遲交房,開發商的理由總是很多。這回,他們可真不占理。業主的地址寫得清清楚楚,開發商卻偏偏公告通知交房。
選擇很奇怪,后果很破財: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違約金2萬余元。
鄭州市民李先生2008年6月15日簽合同買下了一套總金額459133元的住房,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09年10月31日前。合同簽訂后,李先生付清了房款,開發商卻遲遲沒有交房。
2011年5月3日,李先生終于在開發商那兒辦好了房屋交接手續,此時距離合同中約好的交房期限已經過去了549天。
開發商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交房義務,應支付違約金。李先生把開發商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自己2009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2011年5月3日期間549天的違約金25206.4元。
開庭時,開發商稱,逾期交接房屋的責任在李先生,是他沒有及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開發商向法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交房通知書及郵寄費發票、在報紙上發布的交房公告等證據,試圖證明自己已經依約履行了通知的義務。
原來,雙方在買賣合同附件中對開發商通知李先生辦理交房手續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約定,即必須是書面通知,在當事人無法簽收或用郵寄送達的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還明確了李先生的具體通信地址。
地址寫得清清楚楚的,卻始終沒有收到開發商的任何書面通知,李先生很納悶,他不知道開發商為什么不直接把通知寄給自己,非要在報紙上發公告。
法院審理后發現,開發商提供的只是一個針對很多業主的總體的掛號信發票,沒有向李先生直接送達交房通知書的證據。開發商549天后交房,已構成違約,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昨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按李先生已交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一向其支付549天的違約金25206.4元。
(線索提供:徐曉艷 陳春陽)
(記者 劉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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