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隱私安全誰來做主? “大數據”呼喚“大安全”
“大數據”憑借超乎想象的海量資訊數據,正深刻地改變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
在國外,大數據在農業研究、金融市場、氣象預報、交通管理、新聞報道等方面廣泛應用。我國對大數據的搜集利用主要體現在電子商務領域:電商通過物流掌握用戶數據,進行線上線下聯動;通過分析購買商品的數據,精確進行商品推薦等。
在大數據時代之前,民眾可以以保密的方式來保護隱私,但今天人們在不知不覺間就透露了隱私。
你在網絡上的搜索記錄,你最喜歡閱讀哪些產品的廣告,你對那種類型的旅游地最感興趣,你通常去醫院看哪些方面的病,人們在網上留下這些痕跡之后,企業就可以利用其中的信息,以分析消費者的行為、做出更好的決策。
據報道,沃爾瑪用每個月網購的數量判斷客戶的喜好,優化柜臺排列,銷量猛增。印第安納大學學者從成千上萬的留言中把微博分為6種心情,從中算出的道瓊斯指數準確率高達87%。
大數據時代來了,個人隱私如何保護?中國通信學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張新生介紹,在美國等大數據發展比較快的國家,已經制定了關于大數據保護,特別是針對老百姓隱私保護的大數據保護的法律法規。從國外的相關政策看,如果企業在使用大數據時讓老百姓的隱私發生了泄漏,企業承擔完全責任。
張新生說,國外企業在使用大數據時,往往不是把一個人的信息作為分析的依據,而是把一千人為基礎、一萬人為基礎的日志信息打包之后進行統計分析,這樣就對個人隱私起到了一定的防止外泄作用。
中國聯通網絡技術研究院首席專家唐雄燕則表示,對個人來說,還是要相信大的企業。大企業在隱私保護上相對有比較完善的手段,也不敢輕易去作惡。運營商其實有非常多的數據,為什么現在不敢去挖掘、使用?因為很多事情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允許的情況下不敢輕易做。
百度公司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率鵬認為,個人隱私比如說用戶的登陸信息泄漏,其實這不是大數據帶來的問題,而是企業沒有盡到相關信息保護責任。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如果企業盡到責任的話,還是有能力保障大數據時代用戶信息安全問題的。(蔣建科)
做好頂層設計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刻不容緩
因為數據有價值,近年來信息泄露事件層出不窮,一再刺激著公眾的神經。要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僅靠企業的努力還遠遠不夠。在網絡越來越深入的今天,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刻不容緩。
據了解,目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系統性,在實際的操作上還存在較多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移動總經理鄭杰在今年的兩會上建議,從保障和推進大數據發展,維護個人信息的角度出發,《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中應明確如下內容:
一是要明確法律適用范圍。機構和個人掌握個人信息的,無論是否從事營利性行為,均需要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
二是要設立、確定專門監督管理機構。應設立跨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從全局角度考慮,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統籌規劃。
三是要明確個人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權利。個人信息主體有知情權;發現個人信息記錄的內容不準確或有錯誤的,可以要求更正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投訴也可以提起訴訟。
四是要明確對個人信息保管者的義務要求。包括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相關規則的公示、告知義務等。
五是要明確有權查詢個人信息的機構及其程序。一般應限于公安機關、檢察院、安全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中遵照一定的手續才允許查詢。對于敏感信息,一般僅應限于公安機關、檢察院和安全機關,在刑事案件或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查詢。
六是要合理配置責任體系。通過刑罰、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的合理配置,加強對違法提供或使用個人信息者的處罰;對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應允許消費者投訴并給予行政處罰。(綜合新華社、中新網、人民日報海外版、新金融觀察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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