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國土廳原巡視員楊先靜濫用職權致國家損失近19億

                2014-04-16 21:05 來源:法制網

                  4年,出手3次,幫助同一個礦業公司老總先后擺平延續分立、轉讓、出讓鐵礦探礦權事宜,導致國家財產損失近19億元。今天,備受關注的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正廳級巡視員楊先靜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對起訴書指控的三項罪名及所涉及的事實,楊先靜當庭表示無異議。

                  被指控三起濫用職權犯罪事實

                  今年63歲的楊先靜在案發前已退休,曾任安徽省地礦局政治部組織處副處長、處長、政治部主任、副局長、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楊先靜在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巡視員,分管全省礦產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決定延續分立萬莊鐵礦探礦權、轉讓范橋鐵礦探礦權、出讓周集鐵礦探礦權,導致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189158.12萬元。

                  而這三起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都與安徽大昌礦業集團董事長吉立昌有關。

                  2007年3月,霍邱縣大昌礦產品經貿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公司環山鐵礦探礦權辦理探轉采后余下部分縮小勘察范圍,并變更項目名稱,申請變更延續。但根據相關規定,探礦權人已取得勘查區塊部分范圍采礦權而未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為此,時任該公司董事長吉立昌找到楊先靜,請其幫忙。在明知該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楊先靜仍答應幫忙,并“支招”讓吉立昌先找礦管處提出同意意見,再由其予以支持。一切就緒后,2007年4月13日,在廳探礦權、采礦權申請項目會審會上,楊先靜違規決定同意變更縮小范圍并辦理延續登記。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該探礦權合理價格為人民幣18705.06萬元。

                  等到吉立昌再次找楊先靜“出手相助”,已是3年后,這次為的是轉讓范橋鐵礦探礦權。

                  2010年8月,擁有范橋鐵礦探礦權的霍邱鐵礦公司(霍邱縣政府全額出資)與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的安徽首礦大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簽訂探礦權轉讓協議,并向國土資源廳申請探礦權轉讓登記。大昌集團董事長吉立昌找到楊先靜,請其幫忙盡快辦理轉讓審批手續。楊先靜明知轉讓不符合規定,仍多次督促分管業務部門盡快辦理,于2010年12月20日在廳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及換證項目會審會上,違規決定批準轉讓,后簽發同意變更探礦權人為首礦大昌公司,并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首礦大昌公司共支付給霍邱縣人民政府價款15000萬元。而經安徽省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該探礦權合理價格為人民幣81456.72萬元。

                  在這兩起犯罪事實中,楊先靜的操作手法比較相似,即先和分管業務部門“打好招呼”,再帶著需要違規批準的項目上會走個過場,一路放行。

                  兩次擅自更改廳長辦公會決定

                  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起濫用職權犯罪事實中,楊先靜為使首礦大昌公司取得周集鐵礦勘探探礦權,兩次擅自更改國土資源廳長辦公會決定,設置排他性“掛牌準入條件”,使得該公司成為唯一一家符合條件的公司,參與競買。

                  2011年9月,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對周集鐵礦勘探探礦權掛牌出讓,掛牌準入條件由礦管處擬稿并經廳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楊先靜因答應吉立昌盡快將周集鐵礦配置給首礦大昌公司,便擅自更改廳長辦公會決定,為首礦大昌公司“定做”競買申請人條件,并正式對外掛牌公告。在公告期間遭到輿論質疑。

                  2011年10月10日,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暫停周集鐵礦勘探探礦權掛牌出讓,并“建議六安市政府專題請示省政府,并經省政府同意后報請國土資源部審定”。礦管處根據決定要求擬稿,在報至楊先靜處簽發核稿時,楊先靜再次擅自更改廳長辦公會決定,在意見中增加“或重新啟動該探礦權掛牌出讓工作”,并報至省政府。

                  此后,楊先靜安排礦管處擬稿,建議重新啟動實施霍邱縣周集鐵礦勘探探礦權掛牌出讓工作,同時進一步明確排他性準入條件,簽發報至省政府。2011年12月,周集鐵礦探礦權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僅首礦大昌公司一家符合條件后報名參與競買,并以51500萬元(保留價50400萬元)的價格成交。而該探礦權合理價格為169456.21萬元,價差約11.8億元。

                  “探礦權、采礦權的新立、延續、合并等事項的辦理,最后是要經過我審批。我這個環節違規,應該承擔責任。”楊先靜說。

                  收受索取18人好處費約1700萬

                  楊先靜之所以愿意成為吉立昌的“靠山”,是因為這么做有高額“回報”。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1年,楊先靜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于2003年至2012年間,先后多次向吉立昌等18人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 1654.8186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0.2萬元。其中,金額最大的一筆就是來自吉立昌。從他那里,楊先靜先后四次共計收受、索取人民幣1001.4萬元,美元0.2萬元。

                  記者注意到,該案所涉行賄人多來自礦產資源開發公司,出手比較闊綽。像楊先靜從馬鞍山小南山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魯本昭、鳳陽杜氏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杜永新等人處得到的好處費均過百萬,從懷寧縣凱鑫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肖向輝、安徽三維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寶榮以及副總經理朱世和、安徽華岳礦物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煒等人處得到的也均在20萬元以上。

                  楊先靜收受、索取賄賂款的時間集中在其退休前后。為了掩人耳目,他還通過打借條的形式向別人要錢。楊先靜說,他這么做是因為當時心理失衡,私欲膨脹,想在退休前撈一筆,并稱“要錢主要是根據給他們提供幫忙的大小及他們各自的經濟實力估計一下,數額都在他們承受范圍之內”。

                  2012年下半年,楊先靜雖已離職,卻繼續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其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向時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規劃處副處長吳運席打招呼,讓其幫忙辦理建設用地審批。事成后,楊先靜獲取感謝費3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楊先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庭審最后,楊先靜哽咽地說,他對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后悔,請求法庭考慮他的案情、認罪態度和家庭情況,對他從輕、減輕、從寬處理。(范天嬌)

                責編: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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