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辯護律師:準備起訴廣東省公安廳

                2013-10-16 07:14 來源:南方都市報

                  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新華社發

                  北京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聽判后稱將“考慮一下”是否上訴。他的家人則表示將上訴,并已與律師簽訂代理協議。

                  案情:“二踢腳”自制爆炸物

                  昨日上午9時許,與此前庭審一樣,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被法警推進法庭。他的父親和叔叔,以及辯護律師劉曉原,和媒體記者等數十人也在現場。

                  這份12頁的判決書詳細描述了冀中星作案的過程。冀中星對廣東省東莞市有關部門處理2005年6月被打致殘一事不滿,長期上訪。2013年春節,其在村內的煙花爆竹流動銷售點買了一捆10根“二踢腳”,用了兩根后,將其余8根騰出火藥,之后用電池和開關等物做成爆炸裝置。

                  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冀中星攜帶該裝置和喊冤傳單,從老家山東鄄城縣坐長途汽車進京。在麗澤橋汽車站,他把爆炸裝置捆綁在左褲腿內,躲過了進京安檢。隨后,他乘出租車赴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2層國際旅客到達廳B出口。

                  當晚6時20分許,冀中星拋撒完傳單后,從褲腿里取出爆炸裝置,用左手舉著,右手則持開關,高喊“我有炸彈,趕快走開”。兩分鐘后,兩名警察試圖接近冀中星,他說“你別過來”,隨后把開關挪到左手,爆炸裝置隨即爆炸,造成其本人左手截肢,左耳耳膜穿孔,在場一民警受到燒灼等輕微傷。

                  法院:被打致殘超出本案審理范圍

                  在此案的審理中,冀中星的辯護人劉曉原律師向法庭出示、宣讀了證人龔明照(冀在東莞受傷時所載乘客)證言、冀中星的陳述、病例、診斷證明書等證據材料,用以證明本案事出有因,被法院認為這些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犯罪事實而不予確定。

                  劉曉原又申請證人龔明照出庭作證,申請向東莞市公安局調取冀中星被毆打致殘案的證據以及該案的復查結論,被法院認為申請事項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且無法證明犯罪事實而駁回。

                  法院認定,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其乘坐公交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來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并考慮。

                  法院認為,鑒于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該情節在量刑時被法院考慮。

                  法院根據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家人:將上訴

                  昨日上午,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告訴南都記者,在宣判結束后,他和父親與弟弟有一個3分鐘的會面。“中星曾說過,要是判個緩刑,他就認了,現在判實刑,他說肯定要上訴。”冀中吉在內蒙古包頭以賣紗窗為業,昨晚與從老家赴京的父親在北京會合。

                  記者了解到,昨日下午冀父已與北京律師劉曉原簽訂了代理協議,由其繼續負責二審期間的辯護。“有媒體報道冀中星當庭表示不上訴,屬于誤傳。審判長問他是否上訴,他沒聽懂,應了一聲不,接著馬上表示回去考慮一下。按照中國法律,即使已經表示不上訴,但只要在上訴期內反悔,都不影響二審。”

                  之前,劉曉原曾代理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冀中星于2005年被毆致殘案的調查情況和結論。9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回復稱,冀中星的申請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

                  劉曉原說,接下來他將為冀中星準備二審辯護詞,以及行政訴訟廣東省公安廳的起訴狀。

                  判決依據

                  前期積極準備、放任爆炸發生、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認定冀中星故意實施爆炸

                  在昨日的庭審中,雙方對爆炸案基本案情無實質性爭議,爭論焦點在于其爆炸屬于故意還是過失。

                  法院認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結果的發生,所以應屬故意,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而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冀中星來京前積極準備,其攜帶爆炸裝置為規避安檢,隱藏爆炸裝置等是有計劃、有預謀的。他到了案發現場后,先拋撒傳單,后拿出隱藏的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并聲稱身上有炸彈,其行為逐步升級。在民警勸說時,他仍手握爆炸裝置,危險性和緊迫性沒有消減,隨后爆炸裝置即引爆,沒有證據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結果發生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

                  法院認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結果的發生,所以應屬故意,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而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定,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

                責編: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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